□ 赵世伟
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启动古树名木保护行政法规立法工作,这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者来说是一件期盼已久的喜讯。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日益得到各方面的重视,但是长久以来,一直缺少一部国家层面上的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这次的立法工作,能够从国家层面上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进行立法,将有力助推并护航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对推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古树名木是指年龄在100年以上或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名木承载着重要的科学、历史和文化信息,是自然界和历史留给人类的宝贵遗产,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和科学价值。古树名木是大自然和历史的见证者,是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有生命的文物,许多古树寄托着人们的情感与乡愁。保护古树名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保护古树就是传承文化、延续文明、尊重生命。
古树名木保护立法溯源已久。1982年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提出古树名木是国家的财富,要像文物那样进行保护管理,严禁砍伐、移植,严防人为和自然的损害。1983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这也是全国第一部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于1986年颁布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解决了古树保护职责不清的问题。1992年《城市绿化条例》颁布,先后于2011年、2017年进行修订。1996年,全国绿化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和实施方案。此后,全国许多地方都启动了古树名木保护立法工作,陆续出台了古树名木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切实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及自然生境”。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首次在法律层面对保护古树名木进行明确规定。但古树名木保护的许多法律问题尚待进一步明确。
古树名木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必须依法开展。当前在古树名木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法规不健全,责任主体不明确,保护措施不得力,经费得不到落实,养护跟不上,技术措施不够科学有效等。为了更好地使得古树名木保护有法可依,弥补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不足,笔者认为,重点应该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古树名木保护是一项社会事业,地方政府肩负着保护属地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的责任。地方政府应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培训指导和宣传教育职责,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经费、设立古树名木周围保护标志、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定期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情况专项评估。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认养、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二是摸清家底,很多地方的古树资源情况资料不清楚,影响了古树的保护。地方政府有责任对所在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资源调查,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普查和认定,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登记、编号,建立古树名木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古树名木数字化档案,编制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规划。并动态掌握古树名木的状况。
三是分级保护。我国各地在古树名木保护的实践中,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但不同部门的标准,在对古树分级上有差别。如国家林草局颁布的有关标准中,把古树分为三级(100-300年)、二级(300-500年)和一级(500年以上),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一直沿用的是二级(100-300年)和一级(300年以上)的标准,导致在应用过程中产生不一致的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中可对此予以明确。
四是资金保障。如何保证古树名木的资金保障,是摆在当前的一个关键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古树名木的保护得到相应的资金支持。
五是科学保护。古树的养护、复壮不同于一般的树木栽培,对技术的要求很高,要求严格按照科学的方法,因地制宜地制定养护和保护方案。古树的复壮方案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论证和申报,确保其科学有效。要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养护技术,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提高管护科技水平。要加强技术培训,制定保护的技术规程和标准,提高保护的科学化水平。
六是严格处罚。要加强对违法破坏古树行为的处罚,根据破坏的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往对于破坏古树的行为缺少有效的处罚,违法成本较低,起不到警醒作用,应对此进行详细规定,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作者系北京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编辑: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