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以为可以蒙混过关、瞒天过海,但最终都会为自己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付出代价!
近日,通辽市中院依法对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李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被罚款人李某在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于原一审、原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审理期间对案涉房屋签订认购书过程、原因及是否支付现金购房款等陈述均作出了虚假陈述,致使该案历经原一审、原二审、发回重审。
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辽市中院依法调取了200余页公安机关卷宗。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调查询问前组织各方对卷宗及在案证据进行了充分证据交换和查阅卷宗,在调查过程中详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案件调查期间,法官曾以《诚信诉讼承诺书》等方式多次提醒如进行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李某仍坚持之前对案件过程的陈述,而对于法官对其提出的其陈述与在另案笔录中所陈述的事实存在明显相悖等问题,李某均无法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
最终,通过对案件审理卷宗的详细阅卷和充分调查,结合全案证据,合议庭经过讨论作出了终审民事判决,依法驳回了李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并由李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而对于李某虚假陈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合议庭多次讨论后经法定程序,最终依法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限期要求被罚款人李某于2023年9月28日前缴纳罚款。民事判决书及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被罚款人李某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缴纳了全部诉讼费用及罚款。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原则也是法律明文规定民事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中的重要体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案件各方当事人作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主体,均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如此才能充分实现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的诉讼目的。
法院依法对李某处以罚款,此举一方面起到震慑不诚信者的作用,发挥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惩治功能;另一方面也积极引导了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依法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共同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发挥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教育功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通辽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