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
#赵丽颖申请强制黑粉道歉#
登上热搜!
天眼查APP显示,9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刊登赵丽颖与覃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相关公告。
内容显示,覃某某发布多条微博直接指向赵丽颖,构成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其名誉权,法院判决被告覃某某向原告赵丽颖赔礼道歉,并赔偿赵丽颖精神损害抚慰金2.8万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覃某某未履行致歉义务,赵丽颖申请强制执行。
对此,网友们纷纷
表示支持赵丽颖维权
这并非是赵丽颖第一次状告“黑粉”。
今年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送达赵丽颖与陈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新进展:陈某某被强制执行3万元。案件流程显示,2022年8月法院向陈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2023年5月,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
此外在2022年12月,另一被告李某刊登道歉声明,声明中称其曾在个人微博账号上发表许多针对赵丽颖的侮辱性且纯属造谣的不实言论,对赵丽颖名誉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通过登报方式向赵丽颖致以诚挚道歉,并承诺不会再以任何方式发表侵犯赵丽颖名誉权的内容。
众多明星纷纷起诉“黑粉”
近年来,越来越多明星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应对“黑粉”攻击。除赵丽颖外,今年以来已有张艺兴、赵露思、谭松韵、迪丽热巴、杨幂等多位明星起诉“黑粉”令其道歉。
天眼查APP显示,9月20日,法院刊登 “孙艺兴的bot”微博账号持有人王某某向@张艺兴 致歉的公告。王某某称,此前曾公开发布多条侮辱、诽谤张艺兴的博文,这些微博内容缺乏事实依据,造成了不良的引导,也给张艺兴带来了恶劣影响,对此深感抱歉,并郑重承诺绝不会在网络上发布任何关于张艺兴的言论,希望广大网友引以为戒,拒绝网络暴力,杜绝按键伤人。
近日,法院还刊登了吴某某向赵露思致歉公告。公告内容显示:其发布了一篇侮辱、诽谤赵露思女士的帖子,致使赵露思女士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损害。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于侵权行为给赵露思女士造成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感到十分的懊悔和愧疚,在此真诚地向赵露思女士道歉:对不起!此外,由于该侵权网友家庭条件不好,一家人仅仅依靠父母打零工来维持生计,其也还不具备独立的经济能力,无法支付高昂的赔偿金,赵露思女士在了解到其家庭情况后同意和解的请求。
此外,近日,法院刊登李某向谭松韵致歉的公告。公告内容显示,李某曾发表一系列侮辱、诽谤谭松韵,侵犯谭松韵名誉权的言论,致使谭松韵的名誉受损,造成了恶劣的负面社会影响。其已深刻意识到错误并向谭松韵郑重致歉,现已将发表微博删除,并于道歉事宜完毕后注销微博,郑重承诺以后不会发布损害谭松韵名誉权的言论。
今年7月,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与徐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迪丽热巴诉称,被告在微博通过虚构事实、编造引人误解的言论及对原告的照片进行侮辱性图像处理等方式,在网络平台肆意谩骂,公然造谣、诽谤、中伤、抹黑原告,对原告的名誉和精神造成损害。被告辩称,其在微博中的言论系原告粉丝故意挑起争端,引导被告发表过激言论。被告用词不当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应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持续性地在涉案微博中发布侮辱原告人格言论,超出了言论自由的界限,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某某在其微博首页置顶位置向迪丽热巴赔礼道歉,并赔偿迪丽热巴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计1690元。
今年1月,根据人民法院报公告,一位杨幂的“黑粉”因侵犯杨幂名誉权一案登报致歉,并表示已全部删除此前发布的侵权信息,今后绝不再侵犯杨幂的合法权利。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9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依照《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意见》要求,准确适用法律,针对网络暴力的不同行为方式,分别以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定罪处罚。《意见》指出,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意见》要求,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意见》强调,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同时,《意见》还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意见》还就落实协助取证、加强立案监督、强化衔接配合、促进综合治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请大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文明上网,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
共同打造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广州日报、新闻晨报、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青年报、每日经济新闻、中新经纬
编辑:高杉
责编:李雪
终审:李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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