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
仍然被法院罚款,
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南通开发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持调解,陈某某与丛某某达成和解,由丛某某分期支付欠陈某某的借款。长期以来,被执行人丛某某一直拒不履行,陈某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通知丛某到庭,但其一直对法院传唤置之不理。此后,执行干警前往丛某居住地,强制将其带回法院。回到法院后,经过执行法官的说服教育,丛某表示认识到了错误,积极与陈某协商,当即履行了部分款项,并就余款重新达成和解协议,陈某向法院表示希望再给丛某一次机会。
未料到,此后丛某“故技重施”,对于重新达成的和解协议,仍旧不按期履行。执行干警通过微信多次催促还款,丛某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2023年8月中旬,执行干警再次将其带至法院并告知丛某某如果执意逃避执行,将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丛某此时才感到害怕,开始积极打电话通知家人筹款,最终在家人的帮助下筹完了全部款项。
正义不容亵渎,法律不容践踏!考虑到丛某某种种逃避、拖延执行并藐视法律权威的行为,执行干警最终决定对其采取罚款措施。此时,丛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义务人应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对逃避执行、故意拖延执行等违法行为,南通开发区法院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人民法院有未执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一定要引以为戒,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逃避执行,算清名誉、经济、自由账,做一个法律上的明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项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供稿:法警大队 陈文崟、执行局 阚佳林)
编辑:李小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