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四批15件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刊载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南京法院两件案例入选。
其中,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确立了“船舶污染综合认定”裁判规则。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默许、纵容船舶将具有毒害性的舱底废油水偷排至长江及近海水域,严重污染环境,且弄虚作假获取油水分离器水样合格的检测报告、低价购置废油水接收证明逃避监管。该案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罚金4万元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等,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刑罚。
据介绍,船舶污染是长江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在船舶污染案件审理中存在污染取证难、损害后果认定难的问题。该案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有效破解了航运船舶偷排含油污水取证难、损害后果认定难问题。该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202号指导性案例。
另一起王某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失整体性”裁判规则。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林违反国家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在老山地区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合计十余万吨。该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判决王某林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中149万余元用于相关区域生态修复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39万余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
据介绍,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破坏原始植被,进而破坏水土涵养和飞禽走兽的栖息地,造成生态环境系统性破坏。该案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结构功能定位,根据山体、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整体认定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针对性、有效性。该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207号指导性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署的备忘录中关于加强案例交流的安排,双方商定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版块,持续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相关信息,将中国环境司法典型案例与世界各国共享。截至目前,该数据库已收录4批共45件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有9件案例来自江苏法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