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退休后当保安再就业,却在上夜班时突发脑梗死……近日,丰台法院通报这起老年人用工纠纷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保安公司送医不及时,未尽到足够的劳务用工保护,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10%的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原告武某退休后,与北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保安员,用工期间为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2021年3月某日凌晨,武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脑梗死而昏迷摔倒在地,但直至该日上午,方被该公司其他员工发现并送医。
武某提起劳动仲裁,因其已经退休,仲裁委以武某不是适格主体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其后,武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索赔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其中包括对提供劳务人员在从事劳务工作期间的及时救助义务。武某在工作期间于凌晨即已突发疾病倒地,而某保安服务公司的发现、救助时间已经超出合理的时间范畴,应认定某保安服务公司未对武某尽到足够的劳务用工保护,且该行为对损害的扩大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考量到武某的损害主要系由其自身患有疾病所导致、所患疾病本身特点、某保安服务公司的过错仅为导致损害扩大的因素等在案事实,综合本案情况,认定某保安服务公司就其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丰台法院民二庭庭长周海平介绍,老年人用工并非无法可依,如不属于劳动用工关系,即属于劳务合同关系的范畴,老年人工作者的薪资、工作保障等权益仍然受到法律的依法保护,如用工单位未尽到给付薪资、提供工作保障等义务,则可能依法承担民事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
针对老年人工作者身体素质下降、易发生用工伤害等风险的情况,法官建议,对于符合购买工伤保险条件的老年人工作人员,用工单位应当及时购买相应保险,保障老年人员工权益,亦减少用工单位的事故赔偿风险。具有一定老年人用工规模的企业亦可考虑适当购买商业保险,实现风险的社会化,减少老年人用工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