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朱文龙
月薪只有6000元的刘明胜(化名),为打赏女主播挪用公款,数额高达上亿元。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发关注。
为了当上“榜一大哥”,获取和女主播私下见面的机会,刘明胜前后挪用了1.23亿元公款用来打赏。这样“千金买笑”的举动,满足了刘明胜的欲望和虚荣心,也践踏了法律的“红线”,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刘明胜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刘明胜的结局让人叹息。更让人意难平的是,类似的事情已经发生过多次。就在几个月前,湖南一女子也挪用1267万元公款打赏主播,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此外,此前也有过借贷打赏、老人背着子女打赏等的相关案例。
为打赏败光家产,甚至是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案例屡屡发生。为避免此类事情,能否为打赏金额设置一个上限呢?
实际上,早在2021年2月9日,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
事实证明,部分平台并没有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刘明胜在三四年间,向女主播打赏了9000万元,平均一天打赏超过6万元。如此高额的打赏,持续如此之长的时间,平台的打赏额度上限何在?
平台设置打赏上限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利益驱使。用户对主播的打赏,平台会从中抽取提成。也就是说,用户的打赏越多,平台获得的利润越大。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平台倾向于消极应对政策,自然没有设置打赏上限,提醒用户冷静打赏的积极性。
从短期看,这样的操作或许会带来一些利益,但从长期看,挪用公款打赏这样的事件频繁发生,也会对平台形象甚至是直播打赏的商业模式带来伤害,不利于其长远发展。
按照刑法“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的规定,倘若打赏主播的费用“来路不正”,主播和平台必须要返还给受害人。这对他们来说,何尝不是一种负担和伤害?
对于相关直播平台,此事也是再一次的提醒。为直播打赏设置合理的上限额度,有利于营造更加稳定的发展环境,是对用户的保护,也是对直播打赏商业模式的维护。只有完善规则、遵守规则,各方才能真正成为打赏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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