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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综合(本文内容均引用公开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对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的,其相应的追诉期限是绝对性规定;如果超过了追诉期限,即使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无权核准追诉。已过追诉时效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依法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2、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如《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的代替考试罪等,其追诉期限应当为5年。
3、对于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的,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刑法》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其追诉期限应当为10年。
4、对于法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适用的量刑幅度,再适用对应的追诉期限。如《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限为10年;“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限为5年。
5、对于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如果各犯罪嫌疑人涉及的具体案情、罪名不同,或者涉及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则各犯罪嫌疑人适用的追诉期限也可能各不相同。
对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从立法原意上理解,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当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分别是指刑事自诉案件、检察院自侦案件、其他刑事案件的立案。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机关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等。从文字表述上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排除了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的适用;但这样理解不符合立法宗旨。
3、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应当是一种主动故意的行为,由办案机关负责举证。
4、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并未规定“逃避审查起诉”的情形。对此,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迂回到“逃避侦查”的情形。
5、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只适用于被害人提出控告的情形,不包括第三方举报或移交案件等情形。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控告。
对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计算,需注意以下几点:
1、追诉期限的起始日期是“犯罪之日”“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而不是其次日。这与上诉、抗诉等其他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限“从第二日起算”是不一样的。
2、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连续状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以一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例如在春节期间流窜多地实施入室抢劫)。“继续状态”也即持续状态,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例如非法拘禁他人)。
3、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并未限定后罪与前罪为同一罪名,但要求后罪必须能够单独构成犯罪;不论前后两次犯罪是否同一罪名,都应当各自单独计算追诉期限。如果前后两次犯罪是同一罪名,则应当一并追诉,不能数罪并罚;此时,如果该罪是数额犯,应当将前后两次犯罪的数额累加,再适用相应的追诉期限。
4、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后罪”犯罪行为如果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犯后罪之日”同样应当指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5、在前罪(重罪)追诉期限内又犯轻罪,由于前罪追诉期限的中断,并且大于后罪的追诉期限,则会出现后罪已过追诉期限而前罪仍可追诉的情形。
6、对于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如果其中1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则对该行为人程序计算追诉期限,但不影响其他共犯的追诉期限。
转自:独角法兽;来源:部分内容摘自刑法全厚细
来源:网络综合(封面图来源网络)编辑:唐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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