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开发商在出售房子收取购房款时,对业主违规收取了本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燃气入户安装费,被发现后,以合同约定等理由拒绝返还,业主该如何维权?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12月6日发布一则相关案例。
每户被收2150元安装费
2018年,李某等160余名原告在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开发的小区购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并未对燃气初装费进行约定。被告在出售房子收取购房款时,另行收取每户业主燃气入户安装费2150元。现各原告认为被告不应收取该笔燃气初装费,故诉至法院。
某公司辩称:《置业计划书》系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订的,并且明确是属于合同附件的文件,约定的内容也属于合同条款性质,原告在《置业计划书》上签字确认燃气初装费为代收费用,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受其法律约束力;原告交纳燃气入户初装费的日期即为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故其请求已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该费用不归业主支付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某公司应否向原告退还燃气初装费的问题,省发改委和当地发改局均规定,新建商品住房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含表后安装服务费),由商品房开发商与燃气公司进行结算,不再向用户单独收取,被告作为商品房开发商应予遵照执行。且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确定燃气入户初装费由买受人承担,而《置业计划书》上也明确注明了“不作合同附件”,故被告某公司在合同约定之外向原告另行收取燃气入户初装费既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被告系专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对上述文件的内容、要求应当清楚并予遵守,然其在庭审中表示不知道不应当收取燃气入户初装费,而买受人作为普通的消费群体,更不能苛求其在交纳费用时已经知道自身权利被损害,故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限被告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退还原告李某等160余名业主燃气入户初装费各2150元。
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