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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宾馆拒不整改火灾隐患被判刑
11月7日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法院
判处一宾馆共同经营者3人
犯危险作业罪
均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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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7日,铜仁市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碧江大队)对铜仁市碧江区某商务宾馆开展检查,发现该宾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营业,碧江大队依法责令该宾馆停止营业并处罚款。
6月14日,碧江大队接到碧江区环北街道消防管理所反映该宾馆仍在营业,即向该宾馆进行催告,期间该宾馆经营者仍拒不执行停业决定且宾馆发生火灾,该宾馆经营者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碧江大队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定性和法律适用
行政处罚:该宾馆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营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碧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该宾馆停产停业,并对经营者孔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刑事犯罪:经法院审理认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3人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系合伙股东,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被告3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所经营的宾馆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且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共同构成危险作业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判决被告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3人犯危险作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明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在该案中,经营者在明知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业的情况下,依旧“带病营业”,拒不执行停业决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被依法入刑。
来源:贵州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