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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在旅游景区、车站机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不慎受伤,其经营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责任类型有哪些?经营管理者如何尽好安全保障义务?这些问题,对于消费者和经营管理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9月5日,平谷法院召开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案件的基本情况,向场所经营管理者发出提示建议,并发布典型案例。
据平谷法院民一庭庭长李晓明介绍,当下公众休闲、娱乐、购物、市集等文娱活动日益丰富,平谷法院近期受理了如足球比赛猝死案、青少年参加梅花桩娱乐设施受伤案、体验VR游戏受伤案等多起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案件,该类型案件呈现出双方矛盾尖锐、调解意愿低、服判息诉率低、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等问题,值得关注。随后,李晓明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释说明,具体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两种责任类型,即因场所经营管理者自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他人遭受损害时,场所经营管理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直接责任,若场所经营管理者未采取防范措施、未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未采取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应承担与其安全保障能力和未尽责任范围相匹配的补充责任。此外,还介绍了关于“过失相抵”和“自甘风险者自负其责”两种例外情形,为场所经营管理者提高安全保障意识,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益指引。
平谷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白雪英对场所经营管理者进行提示。她指出,经营管理者需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图、提示语,用醒目、清晰、易识别的文字或图片进行风险提示和警示;重视主管机关、行业规范所确定的管理者责任,对老旧电梯、松动的防护栏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设施定期做好检查、维护,消除设施设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前制定安全保障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按需购买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以转移风险,避免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影响企业经营发展。同时,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合理的边界,不能过分苛责,否则将不合理地加重场所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增加社会机构的经营成本,影响公共服务的良性运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通报会通报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四个典型案例,包括“运动场馆内撞坏牙齿案”“体验VR游戏崴脚案”“酒店装修顾客摔倒受伤案”“购物车翻倒婴幼儿受伤案”。平谷法院民一庭法官马文红表示,责任划分的关键在于场所经营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对于场所内的风险进行提示的义务,如存在案例中的未在风险区域设置标语、未指派工作人员在存在安全风险的游戏场所进行保护等情况,应当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而消费者需要对自身和所监护的未成年人安全及周边环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存在案例中的戴着棒球帽上台阶,导致视线遮挡,未观察到台阶上方的横梁,因此撞到横梁受伤,以及未按照安全提示要求使用购物车造成未成年人受伤等情况的,消费者也依其过错对事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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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发言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一凡: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受到意外事故索赔的事件屡见不鲜,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如何在事前进行防范消除风险,以及万一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不仅关乎相关企业发展和声誉,也关乎公众的人身财产和生命安全。本场新闻通报会至关重要,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强化安全保障意识,尽好安全保障义务,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事故发生提供了非常好的建议。
供稿:平谷法院
编辑:赵雪潇 郭进
审核:刘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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