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北京仹金广告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兴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 [(2021)京03民终11146号]
法院裁判观点: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基本事实:
2016年7月21日,兴耀源公司向仹金公司转账汇入500万元。当日,仹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陶盛作为借款人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有北京仹金广告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兴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此笔借款仹金广告一年内向兴耀源一次还清,借款收益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计算。”在该份《借条》底部有“注:此笔借款见证及担保人:陶峰。”
仹金公司对上述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兴耀源公司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陶峰不认可作为借款人的身份,也认为兴耀源公司的主张超过了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
针对兴耀源公司曾在诉讼时效内提出过债权主张,兴耀源公司提交案外人刘松与陶峰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曾在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9月10日期间催要涉案款项,并根据陶峰要求出具《确认函》《情况说明》等。仹金公司与陶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但认为不构成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力。
法院认为部分:
一、关于陶峰法律地位以及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兴耀源公司向仹金公司转账时间以及《借条》载明借款时间均为2016年7月21日,故关于陶峰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承担的认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条》仅载明陶峰系此笔借款见证及担保人,未对陶峰的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陶峰依法应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在案证据未有指向各方当事人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结合兴耀源公司向仹金公司转账时间以及《借条》载明借款时间均为2016年7月21日,且《借条》载明“此笔借款仹金广告一年内向兴耀源一次还清”,故本案借款期限为一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7年7月21日,兴耀源公司有权自2017年7月21日起六个月内要求陶峰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兴耀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前述期间内要求陶峰承担保证责任,故陶峰依法免除基于《借条》的保证责任,兴耀源公司关于陶峰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关于陶峰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与此同时,兴耀源公司另主张陶峰应为共同借款人,即便不是共同借款人,其还款行为、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相关内容以及兴耀源公司应其要求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函》的事实亦可证明陶峰已对兴耀源公司本案债权予以确认,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借条》已经载明陶峰为担保人,故兴耀源公司关于陶峰为共同借款人的主张与约定不符;第二,前述文件非由陶峰出具,而系兴耀源公司出具,陶峰虽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要求将前述文件快递至指定地址,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前述文件系应陶峰要求而出具,且其中未有陶峰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第三,陶峰虽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表示将协调解决资金问题,但据全案证据显示内容,该等意思表示非能与债权确认、同意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承诺还款、债务加入之意思表示等同。
因此,兴耀源公司关于陶峰为本案共同借款人或者其属于债务加入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6963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仹金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深圳市兴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以及截止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242187.5元;
三、北京仹金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深圳市兴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深圳市兴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北京仹金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由深圳市兴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深圳市兴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北京仹金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由陶峰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陶峰)。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