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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期
11月30日晚,话题词#上海独生女继承2亿遗产后被离婚#冲上热搜第一的位置。
据媒体报道,康露(化名)家境优渥,28岁就当上了一家外资公司的主管。王力(化名)是康露公司年会所在酒店的对接人员。年会办完,王力对康露展开猛烈的追求,坚持半年后,康露答应了他的追求并接受了求婚,两人成为大家眼中郎才女貌的一对。
婚后的王力,仍然和婚前一样,对康露的体贴和细心可谓有增无减。直到一场噩梦的来临。
康露的父母在一次旅游途中发生车祸,双双去世。王力体贴伴她左右,协助处理岳父岳母的丧事。
半年后,看似一切又归于平静,康露强打精神准备重新面对仍要继续的工作和生活。突然有一天,康露在公司里收到了一张法院发来的传票,王力居然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要与她离婚。看到传票,康露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她立即给王力打电话,没想到王力电话始终关机。康露赶紧回家,这才发现王力已经搬离了他们的婚房。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谭芳在与康露对话得知,康露去世的父母在上海有九套房产和商铺,还有1000多万元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价值约2亿元。
“你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还在世吗?”谭芳继续问康露。在详细了解康露的家庭成员状况后,谭芳告诉康露,由于康露的父母去世之前未曾订立遗嘱,父母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而康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所以康露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将继承父母所有的遗产。
“你认为父母留下的遗产是属于你一个人的吗?”谭芳问康露。
“那当然啊,我是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不然除了我还有谁?”康露说完,谭芳告诉她,按照我国婚姻法(现《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你继承的遗产是你和王力的夫妻共有财产”。
康露恍然大悟:“我想起来了,他(王力)大学的时候选修过法律,平时没事还喜欢看法律的书……”
果然,不久后,康露收到法院寄来的补充诉讼,王力要求分割康露女士继承父母的遗产。
开庭那天,康露在法院的门外遇到了多日不见的王力。康露问王力:“我只想问你一句话,如果我的父母没有去世,如果我的父母没有这么多遗产,你还会跟我离婚吗?”
王力看着康露说:“我们之间早就没有感情了,和你父母去世没有任何关系。”
康露继续发问:“那你凭什么要分割我父母留给我的遗产?”
王力一字一句地回答说:“凭什么?我们的结婚证啊!”说完,便扬长而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就此事件科普一下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知识:
1、遗产继承顺序
2、夫妻一方继承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立遗嘱、遗嘱继承,需要知道什么
本栏目邀请了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于晓楠律师进行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

遗产继承顺序
遗产继承的顺序要视情况而定。继承开始后,如果存在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而存在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如果既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又不存在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即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但如果既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又存在遗嘱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在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内容有冲突时,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内容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夫妻一方继承遗产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如果是通过遗嘱或遗赠方式取得的,那么要看遗嘱或遗赠中是否有关于遗产只归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有所有的内容,有上述约定的话该遗产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没有上述约定该遗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遗产是通过法定继承方式取得的,由于没有遗产仅归属夫妻一方专有的约定或指示,则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立遗嘱、遗嘱继承,
需要知道什么
(1)尽早订立遗嘱
明天和意外,你永远不知道哪个会先来。为了避免类似本案中的情况出现,应尽早订立遗嘱,以确保自己的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
(2)注意遗嘱的形式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每一种遗嘱形式均有其必须的法律要求。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很可能无效。如录音录像遗嘱必须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录像中应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除此之外,担任见证人的人也不得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在订立遗嘱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满足相应的形式要件,方能达到订立遗嘱的效果。
(3)注意遗嘱的内容要求
首先,遗嘱应当写明立遗嘱人的基本情况,遗嘱受益人的基本情况,所处分财产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财产的处理意见等基本内容;其次,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有处分权的财产;第三,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还应当视不同情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放弃的意思表示,方能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
如果遗嘱指定的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即前述所列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在继承开始后,如果要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表示就视为接受继承。如果遗嘱指定的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如孙子女、外孙子女,则该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法律针对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规定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受益人应当对应自己的身份,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声明
以上仅供读者参考。本文观点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意见,由于相关信息来自读者单方面描述的情况,本文仅从公益普法角度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并不代表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结论,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如须办理具体法律事务,还请携带证据材料及相关文件,到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咨询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如果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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