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铁中院 陈楚燕 李林安 摄
11月30日上午,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0年—2022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下称“行政审判白皮书”)及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审判白皮书显示,2020年至2022年,昆铁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661件,审结1521件,结案率91.57%。三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逐年提升,2022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4.75%,“民告官能见官”渐渐成为常态。
行政案件总量有所上升
行政审判白皮书显示:2020年至2022年新收行政一审案件分别为240件、482件、426件,总体呈上升趋势,2022年有所下降。2020年至2022年新收行政二审案件分别为74件、112件、200件,二审案件数量增长较快。
两级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中,被诉行政行为主要集中在城建、资源、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乡镇街道和市场监管领域。以上领域案件合计1018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88.68%。
两级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中,从行政行为类别来看,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强制、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征收,上述类别共计991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86.32%。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方面,白皮书行政审判指出,2020—2022年,两级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984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882件,出庭应诉率89.63%。三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逐年提升,2020年出庭应诉率为78.97%,2021年为89.72%,2022年为94.75%。部门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为128件,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总数的14.51%。仅委派律师出庭应诉的案件数为22件,占开庭案件数的2.24%。
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审判白皮书指出,近年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但仍存在主动作为意识、依法全面履职能力有待加强、规范执法理念有待提升、基层行政机关执法质量有待改善、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还未发挥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以及如何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审判白皮书提出建议,坚持依法行政思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紧抓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持续推进负责人出庭应诉,提高行政应诉水平;加强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大力发展行政复议制度,发挥行政复议解决争议主渠道作用;重视对司法建议的落实和反馈,促进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
典型案例
案例1
4S店被强制拆除,企业状告街道办
2012年2月,方某作为禄劝镇安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禄劝县屏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屏山街道办)签订了《屏山街道通用4S店建设项目招商引资服务协议书》,双方约定方某投资800万元建设屏山街道通用4S店。2012年11月,镇安公司成立后,公司又与屏山街道办签订了《招商土地租赁合同》,由镇安公司承租大松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0.7亩,租期20年。
然而,事情却出现了变故。2019年,禄劝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作出《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认为镇安公司建盖的建筑物未经批准,限镇安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前自行拆除。之后,屏山街道办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3月27日强制拆除了镇安公司的建筑物,拆除时未对建筑物内物品及设备进行清点造册。
该强制拆除行为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后,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其建筑物、屋内物品、退还租户的租金等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镇安公司在集体土地上建盖建筑物用于汽车销售和维修,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该建筑物不属于其合法权益,不应当赔偿。但考虑到镇安公司系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在当地经营多年,在双方的招商引资协议中屏山街道办亦作出“在最短时间内配合乙方办理完善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的承诺,在后续协议履行过程中,屏山街道办基于相应工作要求对镇安公司的建筑物予以拆除,造成镇安公司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客观现实,并产生租金退费,该损失与强拆行为有因果关系,应当予以赔偿。二审法院认为,镇安公司为履行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建设了案涉房屋,并将其出租给案外人的行为得到了屏山街道办的默许,原审判决街道办赔偿该部分损失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在当地投资建设,理应完成其在招商引资时承诺的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本案中,招商引资协议签订7年后,仍未完成相关手续,导致招商引资企业所建盖的建筑物因缺乏相应的土地、规划手续而变成违法建筑被拆除,此类案件在赔偿时应充分考虑违法建筑产生的原由、行政机关在此过程中有无不作为或者默许等因素,综合给予招商引资企业部分合理赔偿,一方面促进当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亦警示行政机关应着力打造诚信政府,严格履行招商引资协议,服务好招商引资企业。
案例2
行政机关因监督治污不力成被告
2021年5月,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富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富民县大营街道部分石粉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进、出料口未安装收尘装置,未对生产车间进行全封闭管理等情况,周边道路、房屋、植被被磨粉厂的粉尘弥漫。经鉴定机构检测,该片区环境空气质量超过标准限值,已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同年6月,富民检察院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消除污染。后经富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部分问题仍未整改完毕。同年12月,富民检察院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召开庭前会议梳理固定证据,稳妥有序推进案件的审理工作,积极推动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实质化解,最终将富民县石粉企业整治纳入全县重点工作,由县政府高位推动,全面统筹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对尚未整改完毕的问题开展彻底整治。经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检察员召开听证会,根据专业机构两次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显示,空气质量均满足小于24小时平均300ug/m³的标准限值要求。2022年3月,富民检察院提交书面撤诉材料,以“富民分局采取措施积极履职,现大营街道办辖区内四十余家石粉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尘不到位给周边企业、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情况已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在审查案件证据的基础上,于同日裁定准予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环保设施不健全或没有使用环保设施,造成粉尘污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监督治污效果不理想,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要切实地负起责任,履行职责,一方面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营造良好的保护环境氛围;另一方面要通过行政执法,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进行处罚。该案对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增强履职意识、积极作为,保护生态环境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3
工作中突发疾病
先回家再送医能否认定工伤?
马某某的丈夫刘某生前系原告云南云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石公司)的职工,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22年11月11日晚,刘某负责夜间值守工作。同年11月12日零时20分许,刘某向公司负责人打电话称因感身体不适需要请假回家,经同意后刘某自行驾车回到家中。12日凌晨2时许,刘某在家中因感到胸口疼痛,其妻驾车将其送至安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刘某于12日凌晨3时7分死亡。
之后,云石公司向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安宁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安宁人社局认为刘某在被马某某送医抢救前,曾向云石公司请假返回家休息,按照相关规定,刘某的死亡不应视同工伤。
为此,云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安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安宁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律并无“径直送医抢救”的限制。本案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上述认定工伤的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中“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亡”的解读,该情形强调的是“未送医抢救”,但本案刘某在回家后因病情恶化随即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本案不符合“复函”所称的情形。刘某在值夜班时感到身体不适,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情形。法院遂判决撤销了安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安宁人社局对云石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职工在工作岗位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休息后病情加重,之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在实践中,因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导致了适用法律的统一性难度。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但没有径直送医院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的,经常被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本案对如何正确判断认定“视同工伤”具有指导意义。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吕世成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