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案件无罪辩护要点集成
金翰明:诈骗犯罪辩护
2023-11-30 19: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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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合同诈骗罪案件无罪辩护要点集成

作者:金翰明律师,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如需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本人获得授权)

一、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容易混淆的问题,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关键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民事欺诈中的行为人,是希望以“虚构、隐瞒”的欺骗行为,促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并通过履行合同的行为取得相应的利益,行为人通常有实际履行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希望以欺骗手段,直接性的取得对方的某种处分、支付,而非法占有对方处分、支付行为所指向的财物,取得利益,行为人通常无实际履行行为、或履行极少的合同义务。

无罪判例:洪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判决书,(2002)厦刑初字第51号

(二)合同诈骗罪指控中,从哪些关键点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商品的价格、质量等问题出现实质性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据此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案例: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2014)甘刑二终字第38号

2.更换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辞职、更换手机号码等避而不见的躲债行为,不必然属于合同诈骗罪中“逃匿”的情形。

办案机关通常以行为人存在“更换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辞职、更换手机号码”等躲债行为,认定其符合合同诈骗罪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从而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上述几类躲债行为与“逃匿”行为存在本质区别,逃匿行为通常伴随着携款潜逃、挥霍财物等行为,是一种根本性的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而上述几类单纯的躲债行为,系因经营困难,一时无法履行、履行不能等,对方的催债行为使行为人不得已采取的斡旋措施,行为人从本质上并无转移财产、携款潜逃、挥霍财产等对履行合同能力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因此,不能因为单纯的躲债行为而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2014)吕刑终字第269号

3.能够还款而未还款,把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不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必然成立合同诈骗罪。

能够还款而未还款,资金挪作他用一定程度上属于不当的处置行为,但不必然构成犯罪。对于挪作他用,若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或是为了创造履行能力,更好地履行合同,当然就不能以“挪作他用”的事实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应界定为套用他人资金的经济合同纠纷。

无罪判例:龚某涉嫌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一审判决书,(2002)黄刑初字第136号

4.客观上存在以合同的方式套取资金等行为,但提供了相应担保的,应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如虚构公司的经营状况、履行能力),使合同相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单从该点来看,的确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的要素;但另一方面,行为人对于合同的履行提供了真实的、等价性的担保,故即使行为人无法正常还款,合同的相对方仍可通过实现抵押权等担保措施取得补偿,其合同权益具有“保障”,行为人的该行为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套用资金的行为。

无罪判例: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刑终字第534号

5.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应着重审查未履行的原因,对于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履行的,应排除构成合同诈骗罪。

未履行合同不等于合同诈骗罪。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有经营困难是极其正常的事情,故对于签订合同时其具有履约能力,在经营过程中,遇有不可抗力或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的,可见不履行非其主观意愿,不履行实属无奈,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可从不履行的客观原因上,寻找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点。

无罪判例:马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82号

6.对于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的履行行为、是否积极创造履行能力、对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态度、是否存在携款潜逃、挥霍财产等行为,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履行,但存在实际履行行为+积极创造履行能力+无携款潜逃、挥霍财产=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曾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226号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从客观行为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一方的实际投入已超出或与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相当的,应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曾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226号

(二)行为人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但该行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且行为人亦未挥霍取得款项,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2016)吉04刑初21号

(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虽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但相对人并未因此陷入认识错误,其处分财产等行为系因自愿或其他原因,相对人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2016)苏12刑终277号

三、主客观均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从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说,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合同诈骗的故意,以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在实务中,存在大量主客观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无罪判例,行为人既没有实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行为,主观上亦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无罪判例: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再审(二审)判决书,(2002)苏刑再终字第004号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无罪判例:穆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2015)津高刑二终字第31号

此外,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之外,诸多无罪案例会有多个无罪特征,对此,金律师针对具体的无罪案件类型,总结以下几个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1:行为人一直在进行经营活动,有履行合同的行为,没有证据证实存在携款潜逃等行为,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归罪原则,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湘1024刑初135号

无罪辩点2:行为人客观上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从主观上来说,行为人虽然隐瞒了部分事实,但并非是为了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行为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晋08刑终544号

无罪辩点3:拆迁补偿案件中,以高于同等地段房屋征收补偿价格和拆迁部门达成合意,拆迁部门明知、自愿的情况下,放宽补偿条件,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因此产生错误认识,行为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黔0602刑初247号

无罪辩点4:股权转让案件中,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确有购买股权的意愿,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最终未能完成股权转让行为,同时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必须产生于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在收取股权转让款时,即具有非法占有款项的目的,行为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京刑终39号

无罪辩点5:经济纠纷案件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未归还款项系因双方互负债务。

无罪判例: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2019)粤5281刑初1357号

无罪辩点6:客观上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欺骗行为,且签订合同时具备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最终未能履行合同系客观原因所致,指控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判例: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等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鲁0923刑初266号

无罪辩点7:担保案件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公司隐瞒无力还款事实,从而欺骗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协议;涉案公司用借款归还垫款、用贷款归还借款等行为,不能证实具有让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从而达到占有担保公司财产的目的;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涉案公司实施了隐瞒真相的行为,导致担保公司产生错误认识,也不能证实涉案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吴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等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鲁05刑终139号

无罪辩点8: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存在逃匿行为,指控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

无罪判例: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陕07刑终49号

无罪辩点9:股权转让款没有用于经营,不能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唯一条件,在合同未完全履行时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履行的实际行为,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行为人事后的表现、行为人是否能够承担违约责任等情节综合判断。

无罪判例:周某、熊某、黎某等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8)冀刑终447号

无罪辩点10: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唯一结论,且行为人已经退还了涉案款项,按照疑点利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依法认定行为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川08刑终17号

无罪辩点11:为第三人签订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收取服务费,在无法证明第三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第三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也不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因为行为人收取的是服务费而非是“被害人”基于合同行为支付的对价,行为人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间接正犯)。

无罪判例:李某某等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2018)陕08刑终180号

无罪辩点12:房地产开发商向买受人隐瞒了房产已抵押的事实,但在买受人未付清房款的情况下实际交付了房产,且房屋一直由买受人占有、使用、收益,无法推定开发商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8)赣08刑终69号

无罪辩点13:行为人在为借款提供物保时,隐瞒了抵押物存在重复抵押的事实,但借款已经全部归还,没有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8)赣08刑终69号

无罪辩点14: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借款时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事后出具的存在欺诈性质的承诺函不是获得借款的原因,亦不能作为认定其主观故意的依据;且行为人没有挥霍财物,不能还款系由于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所致,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8)赣08刑终69号

无罪辩点15:涉案项目真实存在,行为人虽然收取对方财物,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2017)晋0411刑初113号

无罪辩点16:行为人虽然提供了虚假的产权证明,但虚假产权证明对相对人决定借款并未起到实质作用,相对人实际上是基于朋友关系以及对其履行能力的信赖而借款;行为人在借款后积极履行合同、有多次偿还借款的行为,未能继续还款系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所致,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2017)粤1303刑初438号

无罪辩点17:行为人确系收到相对人的款项,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对该款项的约定用途,行为人辩解并举证证明该款项亦用作双方约定用途,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2018)新22刑终13号

无罪辩点18: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涉案公司虽然实施了“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但基于双方协议的相关内容,其实际有权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罪判例:武汉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2017)鄂01刑终1280号

无罪辩点19: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未能履行合同系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张某、文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等一案,(2018)晋0729刑初21号

无罪辩点20:“多重买卖”不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多重买卖”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仍然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往往属于经济纠纷的范畴。对于“多重买卖”涉合同诈骗罪指控,应主要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行能力、多重买卖的原因、履行行为、积极承担违约责任等角度进行无罪论证。

无罪判例: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2015)吕刑终字第239号

(以上内容是金翰明律师对涉合同诈骗罪案件无罪辩护的归纳和总结,以期对该类案件的辩护提供帮助,欢迎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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