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
聚餐饮酒
悲剧再次发生
男子酒后驾车
将朋友安全送到家后
自己却在回家途中发生事故
当场死亡

亡者家属一纸诉状
将几名聚餐共饮人告上法庭
近日
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 ↓ ↓
薛先生(人物为化名,下同)与原告颜女士是一对夫妻。原告颜女士称,被告赵女士是丈夫薛先生的朋友及合作伙伴。某日晚,薛先生听到赵女士因为和小孩吵架,心情低落,就本着朋友情谊约了赵女士、王女士等四人在夜宵城吃夜宵,期间,共同喝了3瓶牛栏山白酒。当晚23时40分左右,薛先生等人吃完夜宵,王女士准备走路回家,赵女士提出王女士可以坐薛先生的摩托车回家,薛先生也邀请王女士坐车,王女士于是就坐了薛先生的摩托车回到了家。谁料,薛先生送完王女士后,在驾车回家的路上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薛先生当场死亡。
颜女士认为,丈夫薛先生、赵女士和王女士在吃夜宵时都喝了酒,赵女士、王女士应当知道薛先生酒驾具有风险,但两人不仅没劝阻薛先生不能酒驾,还让薛先生酒驾送王女士回家,二人对薛先生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请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各项费用2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薛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知晓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后果,但其仍在饮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赵女士、王女士与薛先生共同饮酒,虽然无证据证实相互之间有劝酒行为,但仍负有规劝其不要酒后驾车的劝诫义务。
被告赵女士明知薛先生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不仅未予劝阻,反而主动提出让薛先生驾车送被告王女士回家,客观上增加了薛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告王女士受赵女士和薛先生邀请,搭乘薛先生的摩托车回家,应尽到更严格的劝告、照顾义务,但其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其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被告赵女士、王女士的行为与薛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被告赵女士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女士承担6%的责任,由被告赵女士向薛先生的近亲属赔偿11万余元,由被告王女士向薛先生的近亲属赔偿6万余元。

提醒:饮酒人在酒后对自己的行为控制已受限,此时再驾驶车辆,对自己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而言,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极易发生事故。而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护送、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因此,如果共饮人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其他共饮人因此遭受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失的,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酒醉驾害人不浅
共饮者如不提醒劝告等
还需承担一定责任
所以请大家酒后一定要三思

为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新余公安交警
长期对酒醉驾违法保持高压严管态势


今天
再次对我市部分酒醉驾人员进行曝光
何某玲 103.38mg/100ml
01

11月12日20时31分许,新余公安交警高新大队在辖区进行酒驾整治。期间,对一辆小型轿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何某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经司法鉴定,何某玲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38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吴某 121.44mg/100ml
02

11月12日20时50分许,新余公安交警高新大队在辖区进行酒驾整治。期间,对一辆小型轿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吴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经司法鉴定,吴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4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杨某某 172.23mg/100ml
03
11月10日21时9分许,新余公安交警城南大队在辖区站前西路长青桥下路段进行酒醉驾整治。期间,对一辆二轮摩托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杨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司法鉴定,杨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23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黄某珠 53mg/100ml
04
11月12日13时48分许,新余公安交警渝水大队在辖区明瑞路与渝州大道路口进行酒醉驾整治。期间,对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黄某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53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后经查询,黄某珠尚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已构成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张某某 146.02mg/100ml
05
11月14日20时05分许,新余公安交警仙女湖大队在新余市钟灵大道与阳光大道路口处设置临时执勤点开展酒驾整治。期间,对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张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02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钟某某 91.92mg/100ml
06
11月14日19时54分许,新余公安交警仙女湖大队在新余市钟灵大道与阳光大道路口处设置临时执勤点开展酒驾整治。期间,对轻便摩托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钟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经司法鉴定,钟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2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综合章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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