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4日,盐津县人民法院牛寨法庭收到一份从曲靖邮寄来的起诉材料,原告称自己经营美容美甲店,被告的丈夫多次带领其他女性到原告处做美甲,并支付美甲费用。被告查到丈夫的手机支付记录后,误认为其丈夫与原告有不正当关系,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平台及微信朋友圈发布多条辱骂原告的信息,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后原告报警,被告仅口头上表示愿意道歉,但拒绝赔偿,原告遂诉至本院。
收到起诉材料后,承办该案的审判团队立即通过视频联系双方,详细了解事情原委,对被告释法明理,让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支付了赔偿款并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道歉视频。
法官寄语:
网络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但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发布生活烦恼的信息都需要恪守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依法受到保护。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供稿:盐津法院牛寨法庭:司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