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打算去池塘钓鱼
没想到遇见了大天鹅
正准备“大饱口福”
结果被当场抓获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28日,张甲、邹乙、张丙三人相约到邹乙岳父家的鱼塘钓鱼。张甲、邹乙先到鱼塘,却被告知鱼太小不适合钓,二人正要失望而归,突然看见鱼塘旁有一只大鹅混迹在一群家鹅中。二人立马告知还在路上赶来的张丙,并驱车赶回市区取张甲自制的气枪和铅弹。
三人商议由张甲、邹乙候在鱼塘边准备开枪射杀,张丙则到鱼塘旁的橘子林寻找天鹅并赶至鱼塘。看见天鹅进入鱼塘后,张甲开枪将其射杀。射杀后,张甲等人来不及捡拾,鱼塘旁派出所的民警听到枪声后立即赶到现场,将张甲、邹乙抓获,在池塘另一边的张丙听到民警声音后马上驾车逃跑。张甲、邹乙当场交代其犯罪事实,并交代还有第三人张丙,后邹乙打电话给张丙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鉴定,张甲射杀的野生鸟类为大天鹅,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张甲射杀大天鹅使用的气枪为枪支。
法院审理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甲、邹乙、张丙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气枪非法捕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邹乙、张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被告人张甲、邹乙、张丙实施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三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5000元,在全国发行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
更关系人类福祉
拒捕拒食野生动物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新余市渝水区法院
流程编辑:TF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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