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交警
众所周知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酒后禁驾
已是妇孺皆知
但有人不以为然
竟敢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付出的代价就是
近日,孙某某就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货车,驾车行驶至S312省道忻府区境内时,被忻州交警直属四大队当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0mg/100ml ,其 驾驶的 晋HDL05*轻型栏板货车 性质为营运 机 动车 ,属于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
经询问,孙某某是 宁武县东马坊乡的肉牛养殖户,平时与父亲放养肉牛。被查当日傍晚,他驾车从忻府区奇村镇买了两头肉牛,本想装车后拉回自家牛栏。
可是干了一天活儿的他,为了解乏就喝了半杯白酒,休息一会儿后认为路途也不很远,不一定会碰到交警查车,就趁着夜色驾车返回,不料被正在夜查的四大队交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有关规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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