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14日消息(记者 冀文超)日前,中国证监会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对奇信股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发现奇信股份财务造假期间为2012年至2019年,跨期八年,造假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奇信股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奇信股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均提出陈述、申辩。应当事人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6月9日、12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案件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两大违法事实。
一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后定期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
该处罚决定书显示,奇信股份于2015年12月11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存在以下四处虚假记载:
2012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56亿元,虚增成本总额2.24亿元,少计成本总额1.9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24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7.21%。
2013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34亿元,虚增成本总额1.18亿元,少计成本总额2.31亿元,少计费用365.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1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1.96%。
2014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25亿元,虚增成本总额1亿元,少计成本总额3.4亿元,少计费用520.9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2.94%。
2015年上半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76亿元,虚增成本总额1.44亿元,少计成本总额1.4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81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7.56%。
奇信股份上市后,2015年至2019年连续5年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15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37亿元,虚增成本总额3.68亿元,少计成本总额2.95亿元,少计费用602.1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1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9.68%。
《2016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87亿元,虚增成本总额2.41亿元,少计成本总额2.7亿元,少计费用828.0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25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3.47%。
《2017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234.28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002.78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81亿元,少计费用1379.1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97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1.35%。
《2018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332.19万元,虚增成本总额3855.58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71亿元,少计费用338.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9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94%。
《2019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41.57万元,虚增成本总额451.30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1亿元,少计费用192.3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12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2.64%。
二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2020年3月31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4月3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存在前述《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的重大虚假内容。同日,奇信股份完成“20奇信01”的发行,募集资金2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奇信股份发行文件、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证监会认为,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伍小勇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刘松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叶家豪作为奇信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万元罚款。
同时,中国证监会对叶家豪处以1400万元罚款;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0万元罚款;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对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伍小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刘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