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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惹上了官司,蓝天救援队感到委屈。
一年前,河北廊坊三河市蓝天救援队在救援途中出了车祸,与路口另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蓝天队员及求助的家属一同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显示,蓝天救援队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一年后,求助家属起诉车辆双方索赔60余万。
当时出任务的蓝天救援队司机刘先生成为第一被告,对方货车司机以及蓝天救援队等其他5方被受伤家属一同告上法庭。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该案将于本月20日开庭审理。面对数额巨大的民事赔偿,三河市蓝天救援队队长称其是个穷队伍,赔付能力有限,队员热情被浇灭后可能导致散伙。队长认为,是对方求助了他们,他们才开展了这次救援任务,而且是免费去帮忙,中途发生了意外,成为被告他感到委屈。

车祸现场(图据红星新闻)
一场救援途中的飞来横祸
公开信息显示,三河市蓝天救援队成立于2020年,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该社会组织注册资金5万元人民币。
11月15日,三河市蓝天救援队队长骆先生向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
2022年11月20日,三河市蓝天救援队接到一个求助任务,求助人周先生请求他们帮忙寻找走失的老母亲。当晚队员刘某开着自己的车拉着求助人在寻找过程中,在一处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所开车辆与一辆大车相撞。
事故发生后,坐在副驾驶的求助人周先生受伤严重,队员刘某也受了伤,救援队车辆报废。事故责任划分后,双方的车辆各走了保险,至今没有再发生其他摩擦。
而就在几天前,三河市蓝天救援队收到了三河市人民法院的传票,案由是“交通事故责任方不赔付”,要求被告2023年11月20日参加庭审。受伤者家属将事故双方均告上法庭,队员刘某为第一被告,大车的司机为第二被告,双方的保险公司成为第三、第四被告,大车司机所属的车队成为第五被告,刘某所属的三河市蓝天救援队成为第六被告。
原告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63.5万元,上述所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骆队长称,他的队员刘某当时没有酒驾,车辆属于正常行驶,车辆也有商业保险。但涉及路权优先的问题,无信号灯的路口右方道路的车辆有先行权利,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驾驶的小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大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骆队长说,三河市蓝天救援队成为第六被告,需承担事故的连带责任,他对此表示接受。他和队员从开始到最后都积极配合伤者家属,唯一让自己感到憋屈的是,这高额的赔付金让他的队伍无力承担。
“小车虽然有商业保险但不够赔偿,我们本身就是个民间组织,队员都是兼职开自己的车参与救援,我们是个穷队伍,平时没有任何收入来源。”骆队长表示,如果判决下来他们无力偿还,队伍或面临解散。
伤者:车祸后花费巨大,一年来全部自己垫资
11月16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致电伤者周先生的代理律师。律师表示,周先生因车祸受伤卧床,比较严重,尚未做伤情鉴定。这一年来都是家属垫资治疗,已经花费了几十万元。
据悉,周先生事故当天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 、多发性颅骨骨折、脑症等。
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周先生的家属景女士称,周先生受伤后,意识不清,躺在病床上不能动弹,生活无法自理。一年来,为了救治周先生,家属花了一大笔医药费,工作受到影响,也累坏了身体,这让一个普通的家庭难以承受,亟需凭借赔偿缓解经济压力。“我们天天扛着、抱着、背着(病人),我们的苦又能找谁说呢?”景女士说。
景女士表示,三河蓝天帮忙寻找走失的老人,家属很感激,但车祸发生后,交警认定蓝天队员刘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这是事实。
受伤家属认为,交通事故导致他们家人面临伤残,他们不是针对蓝天救援队,只是针对这次交通事故,就事论事。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责任划分、最终赔偿金额等,将交由法院定夺,相信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委屈:“做公益热情受挫,谁还跟咱干啊”
队长骆先生的委屈在于,是对方求助了他们,他们才开展了这次救援任务,而且是免费去帮忙,中途发生了意外。事故发生后,队里也派人去伤者的家中进行看望,“做公益不该被人搞成这样”。
“本意是助人为乐做好事,没想到因此惹上了官司,可能还将面临赔偿,这令队员们的公益热情受挫。如果让队员觉得做好事没有价值和意义,以后谁还跟咱干啊,那队伍就散伙了。”骆先生说。
从情理上来说,骆先生希望此事得到社会关注,他称并非逃避责任,公益救援理应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因为他们这一个案例,折射出现有的民间公益救援队伍存在的隐患。
针对此事,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张永辉律师认为,三河市蓝天救援队在接到求助任务后,积极开展救援行动,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然而,在救援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受援人家属受伤并产生了巨额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受援人家属将事故各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作为救援队和驾驶人理应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责任。
张永辉律师认为,如果按见义勇为的标准来说,见义勇为造成被救助人受伤,见义勇为人通常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被救助人受伤,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也被称为“好人法”条款,是鼓励见义勇为,消除“好人”后顾之忧的基础性法律保障,弘扬相互救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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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燕郊无忧综合整理
▌编辑: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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