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9月18日,被告吴某与岑巩县某租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当时吴某还未成年,在某软件上找了一个成年人的身份证来签订此合同。吴某租用该租车行车主名为丁某的小汽车,该车由岑巩县某汽贸有限公司转租给某租车行。后吴某驾驶该车时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报废。各方为该车损失费承担发生纠纷,原告车主丁某诉至岑巩县人民法院,要求租车人吴某(案件受理时已满18周岁)、吴某监护人胡某、租车行、某汽贸公司赔偿。
裁判结果:该案在法院调解过程中,经承办法官与原、被告深入沟通,说明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因吴某还未成年,且吴某假借成年人身份证租用车辆,并醉酒驾驶,造成该起交通事故,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租车行在租车过程中没有尽到对租车人的身份审查义务,导致未成年人成功租用该车辆,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在明析自身责任后,最终就丁某的车辆损失费用达成协议,被告吴某与其监护人胡某自愿共同向丁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岑巩县某汽贸公司自愿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各方就付款期限亦达成共识,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评论:未成年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并造成损失的,如其名下没有财产,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某在租车发生事故时为未成年人,其在案件审理时虽已满18周岁为成年人,但因其名下没有财产,其母自愿共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日常生活中,监护人应加强未成年人的管教,以免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造成家庭财产不必要的损失而悔之不及。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岑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