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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期
近日,哈尔滨一家公司发布关于员工微信的使用管理规定,“若发现私聊微信,每次罚款100元/人”。通知里说的微信不是企业微信,而是平时用的个人微信。

那么,公司有权利查看员工个人微信聊天记录吗?公司的罚款是否合理?如果真的辞退员工,公司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吗?如果下班回工作微信算加班吗?
本栏目邀请了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于晓楠律师进行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

公司有权利查看员工个人微信
聊天记录吗?
公司没有权利查看员工个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了“隐私权及隐私”——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员工的私密信息,并未侵害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该员工的隐私事项,未经该员工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公司均没有权利随意翻阅。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类权利,对于侵犯隐私权等人格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亦做出了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公司的罚款是否合理?
公司的罚款不合理且不合法。
首先,《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由此可知,罚款处于行政处罚的一类,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自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依法废止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公司没有权利制定对其内部职工进行罚款的惩处措施。
只有在员工确实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本案显然并不属于上述情形。
如果真的辞退员工,
公司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吗?
如果真的辞退员工,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即我们常说的“2N”。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作出“决定”需要符合合理性、合法性的要求,且应向员工进行公示。如前所述,公司的罚款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在违法前提下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必定也是违法的。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案例中,该公司对于上班期间员工私聊微信每月超过5次者给予辞退处理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果下班回工作微信算加班吗?
对于下班后回工作微信能否算加班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综合判定。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办公形式日趋多样,劳动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电脑、电话、手机微信等处理工作事务。对于在下班后处理工作事务的,应当以加班论。但如果仅仅是简单的、即时的沟通、回复,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加班。实践中,“明显占用休息时间”、“需要进行实质性处理”往往是认定加班的两个重要因素。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的2019年度十大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五便是其中的典型案件——对于李某主张的加班费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李某提交的下班后与公司客户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虽然时间跨度从1月2日到4月29日,但是中间有31天的空缺。而且,从聊天记录的时间及内容分析,客户反映问题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李某回复客户的时间也具有不确定性,李某晚上的回复具有零星性,不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特点。
结合李某所在的是运营部分销维护岗位,岗位职责之一是“问题答疑”,即管理分销商各群以及个人微信号,对产品问题进行解答以及处理。
该岗位具有特殊性,客户反映问题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需要李某回复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李某下班后回复客户的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负责任的劳动者的尽职行为。同时,公司对这一岗位设置了岗位工资进行补贴。
岗位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工作中的不同岗位并根据劳动者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情况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标准是根据各岗位的技术高低、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因素确定的。它是工资总额中计时工资的组成部分。
另外,结合公司有规范的考勤及外勤签到制度,员工的加班行为由公司考勤制度确认,因此,李某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证据不充分,仲裁委没有支付。
声明
以上仅供读者参考。本文观点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意见,由于相关信息来自读者单方面描述的情况,本文仅从公益普法角度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并不代表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结论,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如须办理具体法律事务,还请携带证据材料及相关文件,到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咨询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如果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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