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观用水使用自来水、违法取水、不安装循环用水设施,这些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在工作和生活中,还有什么涉水行为是违法违规的呢?快跟石景山区水务卫士一起,自觉践行节水、护水、爱水,对涉水违法事件说 “不”。


2023年8月31日,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单位在石景山区首钢东南区1612-784地块施工未办理临时用水指标取水。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节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3年8月31日,区水务局对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水综责字〔2023〕第74号),要求该单位于2023年9月7日前取得临时用水指标。
2023年10月26日,区水务局依据《北京市节水条例》第六十一条和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水务法﹝2021﹞13号)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用水单位未依法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水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在水资源紧缺的今天,我们要重视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必须统一管理、调度和合理利用。各方面综合考虑而下达的用水指标,是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具体体现,有助于节水型社会的建设。所以,我们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王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