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郑晴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郑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郑晴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0年,被告人郑晴利用担任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融资借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33万余元,其中10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晴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郑晴部分受贿系未遂,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遂对其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编辑 蒋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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