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18日讯(记者 万凌云 通讯员 陈怡 ) 同村的李某甲与李某乙系亲戚关系,两家房屋相邻。2020年,李某乙认为李某甲屋旁一棵老树倾斜,可能危及自家房屋,遂要求李某甲将老树锯掉。李某甲认为该树是其父亲几十年前所种,凝聚了父亲的心血,未同意。后经村委会协调,李某甲锯掉了老树上半截。

枯树
可老树已枯,慢慢倾向李某乙房屋,李某乙再次要求李某甲彻底锯掉老树。这一次,李某甲坚决不同意,两家因此多次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李某乙用铁锹、柴物、砖块在李某甲进出家门的道路上挖沟、垒物。李某甲诉至镇江丹徒法院,要求李某乙恢复该道路通行。

拦路
案件经法院、派出所、村委会联合调解,由李某甲锯掉案涉老树,李某乙恢复道路通行。
但李某乙按照协议履行后,眼见老树迟迟未被处理,认为李某甲不诚信,便又在上述道路上挖沟、垒物,使得李某甲不能通行,李某甲遂诉至法院。
丹徒法院宝堰法庭曾纪雄法官受理案件后,发现两家人确实积怨已久,在树、房、地等问题上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法简单通过一纸判决彻底化解双方矛盾。
法官实地勘察后,决定组织当事人到所在地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并邀请人大代表、村干部等到场旁听,助力化解纠纷。

开庭
11月17日上午,丹徒曲阳村村委会的巡回法庭上,法官按照庭审程序,依法组织原、被告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李某甲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相邻各方互相负有不得对他人设置障碍的义务,李某乙无权侵占并堵塞案涉道路,且该道路为自家日常出行较为方便通道,另一侧小路需绕行200米。
李某乙则表示,案涉道路是在自家自留地上,以前种过树和菜,并非李某甲出入唯一途径。如必要通行应友好协商,同时李某甲应充分考虑其在老树纠纷中的行为是否妥当。
庭后调解中,法官表示老树已是“朽木不可雕也”,且案涉道路本不是路,是田地荒废后自然形成的空地,没有理由必须给予原告通行。双方纠纷不应依靠争吵和冲突解决,而应按照睦邻友好、诚实守信原则,互相退让、互相体谅来和平化解。村干部和人大代表也发表了意见,劝说当事人各让一步、握手言和。

调解

调解
经两个小时调解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即2023年11月30日前,原告移除枯树并将地面平整,如之后修路应当经过村、镇准许且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被告通行;被告清除堆积的树枝并将水坑填平,且不得侵占枯树附近区域。
困扰两家已久的纠纷,就此化解。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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