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里是昆明市公安局,您因提交虚假学历非法落户,现决定将您在昆明的户口撤销。”今年4月,余江籍居民杨某接到昆明市公安局撤销其户口的电话,接到电话的杨某惴惴不安,对此事心知肚明,却又不敢核实。
原来,2022年10月份,只有初中学历的杨某为了通过“三校生”考试获得专科学历进行口腔医学考证,在一个名为“口腔医学”的微信群内添加了一名“老师”为好友。“老师”称,可以通过操作帮助杨某升学历,一套操作下来需要2万元费用,杨某听了“老师”的详细介绍,觉得可行,于是便交了一万叁仟元定金。
“昆明那边录取分数低,你现在把户口迁到昆明去,马上要考试了,得抓紧时间办!”“老师”将昆明的一个地址发给了杨某,告诉他到了昆明之后会有人对接。
2022年11月,杨某到达昆明后,“老师”安排相关人员将杨某带至派出所并给了杨某一张虚假的某卫生学校毕业证,工作人员以企业人才引进需要在当地常住为理由骗取当地派出所户籍工作人员的信任,并提供了一整套的住房信息及办证手续。看到假的毕业证,杨某虽然心生不喜,但是钱已经交了,便也只能配合,假装自己是“引进到公司的人才”。
“老师,该办的手续已经办了,怎么我还是没有报名‘三校生’考试?”2022年12月,杨某发现“老师”一直在找理由拖延杨某报名的时间,便感觉到了不对劲,可是又不敢报案。
直到2023年4月接到昆明市公安局的电话,才知道自己“弄虚作假”的行为被云南警方查获,“老师”已经被立案调查,而自己也成了“黑户”。
9月初,鼓足勇气的杨某终于从外地回到潢溪派出所重新办理户口,潢溪派出所见到寻找已久却迟迟联系不上的杨某立即拿出昆明警方的《告知函》,并对案件情况进行核实。考虑到杨某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潢溪派出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杨某使用伪造学历证明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之后为其重新办理户口。
随后,潢溪派出所对杨某进行反诈宣传,让杨某明辨教育培训机构的套路,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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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以及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潢溪派出所
(来源:余江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