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裁判要旨】
银行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超出保证期间未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
【案例来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474号
【本案争议焦点】
最高法院认为,招商银行与一方公司在《担保协议》第五条约定,一方公司承担的是阶段性担保,保证期间是每笔贷款放款之日起至预告抵押登记完成之日止。双方签订《担保协议》的目的是一方公司在90个工作日内办妥高某所购房屋预告抵押登记手续交给招商银行,招商银行办理完预告抵押登记后,一方公司的担保责任即可免除,招商银行通过抵押权来保障债权实现。从字面理解,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以办妥预告抵押登记为时间节点,保证期间可以延长,也可以缩短。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悖,不能无限延长保证期间,也是阶段性担保的应有之义。因此,本案的保证期间应确定为从2012年10月9日招商银行放款之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一方公司向招商银行交付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手续后,招商银行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完预告抵押登记止。《担保协议》第七条约定,如出现非因招商银行原因未能在90个工作日内办妥借款人所购房屋预告抵押登记手续,招商银行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预告抵押登记完之日止之前,其有权要求一方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同理,一方公司将购房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交给招商银行后,招商银行亦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理预告抵押登记,而合理期限应以上述双方约定的90个工作日作为参照。
最高法院认为,《担保协议》第六条约定,一方公司在承担保证担保期间,应当办理购房合同的真实有效登记备案手续,并及时将购房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转交给招商银行指定代办机构,积极配合招商银行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招商银行一审中辩称未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原因是高某不配合,因高某是香港户籍,与他联系困难,其未出具代办手续,银行无法单方办理。招商银行与高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26.2条约定:“如本合同签订之时抵押房产尚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抵押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积极配合贷款人及/或售房人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或者楼花抵押登记;抵押房产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条件起的60日内,抵押人必须无条件配合贷款人办妥由预告抵押登记或楼花抵押登记转为正式抵押登记的手续。”在一审、二审中招商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未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是一方公司迟延交付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手续所致,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积极敦促一方公司及高某配合其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招商银行于2014年1月17日收到一方公司交付的购房预告抵押登记手续后,没有在合理期间内及时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直至2015年3月6日案涉房屋因另案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后,才于2015年4月22日向法院起诉一方公司主张权利。招商银行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是显而易见的,对案涉房屋不能办理预告抵押登记后果的产生存在重大过错。
【最高法院审理经过】
本案中,招商银行是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义务主体,在一方公司未在约定的90个工作日内交付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手续情况下,招商银行收到一方公司迟延交付的预告抵押登记手续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办理预告抵押登记,防止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而无法办理。但是招商银行收到一方公司迟延交付预告抵押登记手续后,不但没有提出异议,而且一年多时间不去办理预告抵押登记,且无合理解释,应视为一方公司阶段性担保的保证责任免除条件成就。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招商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一方公司主张权利,一方公司的保证责任免除。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招商银行因怠于履行办理预告抵押登记义务所造成抵押物被法院查封的责任,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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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营营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