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车,好意载同事上班,结果路上发生事故,同事受伤成了“植物人”,谁该为此负责?近日,江西浮梁县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被告彭某从胡某处借来车辆,但不知车辆未年检和未购买保险。彭某驾驶该车带同事黄某上班时,发生事故造成黄某受伤,呈现植物人状态。
经交警认定,彭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无责。赔偿事宜无法达成,黄某诉至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将其保管的未年检和购买保险的车辆交由彭某上路驾驶,存在过错,应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彭某驾驶未年检车辆上路行驶,并违反右侧同行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但鉴于其出于好意无偿搭乘黄某去上班,依法可减轻彭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胡某赔偿黄某30余万元,判决彭某赔偿黄某40余万元。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可减轻机动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潇湘晨报综合浮梁县法院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