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旻)为进一步规范光伏产业用地,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明确提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I级保护林地。
《补充通知》明确,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补充通知》指出,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对于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补充通知》要求,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据悉,之前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严禁耕地抛荒、撂荒。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