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专柜店员被指控侵吞80余万黄金饰品大理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11月13日下午,大理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黄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大理经开投集团党委第一党支部、中建六局滇西医疗中心项目党支部等50余人走进法院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间,利用担任大理市某百货商场黄金专柜营业员的便利,多次采用“以小换大”、直接窃取的方式侵吞价值80余万元的黄金饰品,并于2020年间,与黄某等人以私自截留销售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吞黄金饰品销售款6万余元。

庭审现场
辩护人根据公诉机关指控提出了辩护意见。法院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结合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职务侵占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不仅会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严重影响企业信誉。企业要加强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发生。“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劳动者应当诚信劳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靠合法劳动获得收入,自觉抵制金钱诱惑,切勿因一时贪念,误入歧途,任何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来源:大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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