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尹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中,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诉请,获得判决支持。
被告尹志经营的某蒸饺炸串店,存在制作包子的过程中添加含铝泡打粉的情况,经检测认定,尹某生产销售的鸡肉猪肉馅包子、角瓜鸡蛋馅包子铝残留量,均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省级食品专家对食品安全风险、危害进行评估,认定该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遂提起诉讼。
近年来,锦州两级检察院以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为依托,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或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两种主要形式,上下联动,依法办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件,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
“针对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在依法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通过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要求其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不敢再犯,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司法保护。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案件线索,如果由于办案时限等原因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则根据属地原则,先由基层院进行立案和公告,再在审查起诉环节移送市院,由市院直接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刘立公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在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