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合同专题:发出解除通知后双方继续沟通交付,是否影响解除效力?
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
2023-11-14 1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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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委托开发合同专题:发出解除通知后双方继续沟通交付,是否影响解除效力?

最高法院:委托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双方继续就合同履行进行沟通,解除通知还有效吗?

解除方未明确表示撤销解除合同通知,解除通知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阅读提示

在委托开发合同项目中,可能会出现开发方未能按照协议要求交付成果的情况。当委托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继续就合同履行进行沟通,是否意味着双方在实际履行角度对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进行了否定?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义务内容繁杂、历史较长、涉及金额较大,容易发生技术不达标、延迟支付、合同解除、返还项目研发费的情况,既是高新企业不可避免的一种合作,又是容易产生争议的一种合作。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技术合同有关业务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合同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虽然继续就合同履行进行沟通,但在解除方未明确表示撤销解除合同通知的情况下,解除通知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1.2019年1月19日,深圳市九天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星公司)作为委托方与深圳市英倍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倍达公司)作为被委托方签订《项目开发合同》,九天星公司委托英倍达公司开发相机APP程序、交付50套图像转发板及安装程序。

2.《项目开发合同》约定英倍达公司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九天星公司完成相机APP程序及样品的交付,并在九天星公司确认样品及程序验收合格后两个礼拜内提供50套图像转发板及安装程序交付九天星公司,并指导其完成验收和安装运行。

3.合同约定交付期间届满后,英倍达公司仍未向九天星公司交付程序及样品。经九天星公司催告,英倍达公司直至2020年1月7日仍然未向九天星公司交付符合合同及附件约定标准的APP程序及样品。

4.2020年1月7日,九天星公司通过微信向英倍达公司发送《合同终止通知函》,要求解除《项目开发合同》。随后,英倍达公司向九天星公司发送APP安装包,双方工程师在2020年3月就安装包继续进行测试与沟通。

5.因英倍达公司迟迟未向九天星公司交付50套图像转发板及样品,九天星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项目开发合同》,英倍达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6.2021年6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九天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2020年1月7日时解除,判决确认《项目开发合同》解除,英倍达公司向九天星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支付部分违约金。

7.被告英倍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英倍达公司认为,在九天星公司发送《合同终止通知函》后,双方工程师进行了测试与沟通,实质属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法院不应认定合同解除。

8.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九天星公司与英倍达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及其附件是否应予解除?

法院裁判观点

一、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属于当事人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最高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属于当事人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英倍达公司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程序及样品的交付,但现有证据证明经九天星公司催告后,直至本案诉讼,英倍达公司仍未能完成交付符合涉案合同约定成果的义务。

英倍达公司上诉主张,因九天星公司更换相机与配件,导致其已开发完成的样品效果未能符合涉案合同约定,从而引发本案纠纷。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涉案合同第五条约定“视频转发板提供USB3接口与九天星公司提供的图谱科技工业相机样品连接,APP实现指纹的自动亮度等处理,以截取清晰的图像。详情以九天星公司提供的附件要求为基准”,合同中仅约定了使用图谱科技工业相机,并未限定规格及型号。其次,英倍达公司作为专业的开发者,在签订合同前,明确知晓需要与图谱科技工业相机连接使用,并表示“这个图传的东西是我们有做过的”。最后,英倍达公司确认收到由第三方“图谱科技”相机厂家提供的相机,开发期间对于是否更换不同型号的图谱科技相机,英倍达公司根据开发需要对相机型号进行了自主选择。故即便因为开发过程中更换了不同型号的图谱科技相机,导致开发有所迟延,该责任亦应由英倍达公司自行承担,而不能作为其免责的正当理由。因此,对英倍达公司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英倍达公司的履约情况,其在远超出涉案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仍未完成合同成果的交付义务,九天星公司依约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其于2020年1月7日向英倍达公司发送了《合同终止通知函》,该通知函到达英倍达公司后即具有解除涉案合同的法律效力。

关于英倍达公司上诉理由:尽管九天星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其发送了《合同终止通知函》,但英倍达公司工程师王佳伟在2020年2月29日仍向九天星公司工程师杨辉发送APP安装包,双方工程师在2020年3月就安装包继续进行测试与沟通。双方已经在实际履行角度对《合同终止通知函》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故涉案合同应继续履行。对此,最高法院认为,尽管在九天星公司向英倍达公司发送《合同终止通知函》后,英倍达公司工程师王佳伟向九天星公司工程师杨辉发送了APP安装包,双方仍就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沟通,但因九天星公司认为英倍达公司交付的APP安装包并不符合涉案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九天星公司亦未向英倍达公司明确作出撤销其发出的《合同终止通知函》的意思表示。故不能由此否定九天星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合同终止通知函》解除涉案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合同终止通知函》仍然具有解除涉案合同的法律效力。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英倍达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案例来源:《深圳市英倍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天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8号]

实务建议

一、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成果导致委托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请求受托方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开发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成果导致委托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请求受托方返还预付款及违约金。

李营营律师团队建议,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不管是委托方还是开发方,为了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利益,可考虑各自安排本公司的项目顾问或者法务人员、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定期、及时跟进开发工作进度及成果达标情况,及时记录开发项目进度和阶段性成果达标情况、合同各方在不同阶段、不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由委托方代表和开发方代表共同书面确认或以邮箱、微信等有形形式确认,工作进度及时留痕。这样做的好处是方便双方未来在产生争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庭提交充分的证据,清晰地证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方便法庭查清合同各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也可以起到更好督促双方按时履约的效果。

二、在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途径、效果。

根据契约严守规则,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需满足的标准较为严苛。为避免后续就合同是否解除产生纠纷,双方应在委托开发合同起草过程中明确约定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从源头保障自身利益。李营营律师团队建议,在约定解除权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在条款起草过程中,应当尽量明确、细化解除权行使的事由。此外,还需注意约定的解除条件不能过于严苛。根据《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违约程度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

2.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的途径。即使合同一方享有约定解除权,也不意味着合同自动解除。合同一方希望解除合同的,应当以特定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书面通知相较于口头通知,更易留存证据、减少纠纷。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约定通知途径是非常必要的,如约定以书面方式解除合同,需在合同中附收件地址。如约定可通过微信形式发送解除通知,需在合同中约定接收解除通知的微信号。如约定可通过邮件形式发送解除通知,需在合同中约定接收解除通知的邮箱地址。

3.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效果。李营营律师建议,为避免日后被告提出未收到原告解除通知等事由抗辩,可在合同中约定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即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同时可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返还预付款及违约金等事宜。

4.明确约定合同解除通知发出后,双方继续沟通的行为,并不视为继续履行合同。

5.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行权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如双方未在合同内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且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原则上解除权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消失。因此,在起草合同时务必注意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并在行使条件满足后及时行权。

三、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后,务必注意后续的沟通并不能否定通知效力。

不管是对开发方还是委托方而言,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合同解除通知的法律效果,注意后续沟通并不属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应当及时对现状做出充分评估,决策是否与合作方继续沟通,寻找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后续的弥补行为如足以改变违约程度、合同目的实现情况,可能会影响法院对合同是否解除的判断及违约金数额的认定,但在选择继续向委托方交付成果时,开发方也应考虑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李营营律师提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本身涉及合同目的拟定、付款节奏设计、合同双方在具体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同工作内容的提前确定、阶段性技术资料交付安排和配套资料文件的设置、技术交付质量的评估确认、违约责任设置、管辖约定、技术成果权属安排等内容,合同拟定既要考虑技术项目实际情况、研发周期、研发需求,又要考虑合同各方风险控制,综合性极强。可以说,一份高质量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对于法律技术要求较高,而一份好的合同完全可以合理控制合作各方的风险,将合同风险、技术所有权属争议控制在最前端,可以在后续诉讼中将某一方的诉讼难度、举证难度合理控制。因为技术委托合同引发的争议解决,更多时候是需要代理律师对技术研发过程和各方履约状态作出精准的分析,而不仅仅合同法相关知识。所以,我们真诚建议大家在合作之初、争议发生时,委托专业的长期研究技术争议解决律师团队处理,以最大程度争取对自己有利结果。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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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营营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

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苏晨曦

专业背景介绍:苏晨曦,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本科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本科期间荣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称号,荣获上海大学校长奖学金(本科生最高荣誉),连续三次荣获学业特等奖学金。2022年,苏晨曦以专业排名第一的成绩保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期间,继续保持专业排名第一的成绩,荣获学业优秀一等奖学金。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苏晨曦参加上海市第三届案例分析大赛,充分发挥专业素养,综合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对真实卷宗进行法律分析,最终在752位参赛选手中脱颖而出,获得上海市二等奖。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苏晨曦担任第十五届“全国高校金法槌杯模拟法庭大赛”总负责人,作为组委会的核心成员,全程负责了大赛的筹备工作,前期进行了比赛案例制作和相关策划工作,后期带领队伍进行证据制作、庭审流程设计,同时承担了和法官、律师、老师的对接工作。大赛吸引了来自全国21所高校的39支队伍,并得到人民日报、上海教育电视台等权威新闻媒体的深入报道,具备统筹协调能力。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苏晨曦参加第三届“营商环境法治化”学术年会(2023),获得征文比赛优秀奖。苏晨曦目前担任李营营律师团队助理,将于2024年6月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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