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好意同乘出车祸,司机一定能减责?
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
2023-11-14 14: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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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业文章 | 好意同乘出车祸,司机一定能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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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德州、六安、淄博、绥化、晋城、固原、嘉兴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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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小陈和小刘系同事关系,同年入职某公司同一部门,由于公司位于城郊某工业园区内,地理位置相对偏远,员工通勤时间普遍较长。小刘每天自行驾车上班,两人聊天时听说小陈每日上班都需要乘坐地铁并换乘2趟公交车,小刘听后深感小陈上班不易,遂好意邀请小陈乘坐自己的私家车一同上班,由于两人年纪相仿,除工作以外的共同话题十分之多,两人的关系逐渐熟络,小刘从未向小陈索取任何搭车费用,一直让小陈免费搭乘,直至2021年7月,小刘同往常一样,开车前往小陈家接小陈上班,在开往公司的高架路上因变道时未注意后方来往车辆,慌忙之中,小刘方向盘彻底打偏,车身与高架护栏相撞,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其中小刘伤势较轻,小陈伤势十分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小陈共计花费医疗费八万余元。

该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核查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发生是由于驾驶员小刘在驾驶过程中玩手机所导致,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刘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其支付的医疗费相关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陈全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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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

同乘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比如顺路带朋友、同事前往某地,或免费搭载陌生人顺路前往目的地,等等。各大网约车平台也制定了关于顺风车的相关规则,这是每一个普通的驾驶人都可能会遇到的情形。而法律上的“好意同乘”,民间称为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员出于好意接受他人的搭乘请求或主动邀请他人乘坐自己车辆的行为,其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好意施惠”的行为。由于“好意同乘”具有无偿性、非法律拘束性、双方合意性三个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实践中往往存在一定争议。而且,在以往法律中,由于没有“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致使在搭便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保险公司理赔外,需要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现实中,由于驾驶人员与搭乘人同处于车内空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也难免不受到损伤,过分地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要求提供搭乘的驾驶人员对搭乘人承担无过错的责任,既加重了驾驶人员的经济负担,还将严重制约“好意同乘”的善意行为,客观上也不符合中华民族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

为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从上述规则可以看出,“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同意对搭乘人发生的无偿施惠行为,其不向搭乘人收取任何费用,搭乘人是无偿乘坐车辆的,若搭乘人向驾驶人支付相应的价款,则双方构成的法律关系应为事实上的客运合同关系,就不能适用“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则。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看似有偿,实则无偿的搭乘行为,比如搭乘人向驾驶人提供一定小额费用以分担过路费、汽油费等。这类情况下,搭乘人支付小额费用的行为并非为支付对价给付之目的,仅具有经济弥补的性质,而且,搭乘人支付小额费用并非搭乘的对价,不足以补偿驾驶人的正常运输费用,只是好意分担了部分运行成本,该行为不构成对价给付,仍然构成“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行为作为一种互帮互助的施惠行为,搭乘人是无偿搭乘的,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未形成任何形式的客运合同关系,且驾驶人驾驶的目的不在于营运,而是出于满足自身需要来进行驾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事故,驾驶员如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这也是中华民族乐于助人传统美德的体现。对此,笔者曾在《好意同乘搭便车 出了车祸谁担责?》一文中进行阐述,在本文中不再赘述。但是“好意同乘”行为过程中,尽管驾驶人是出于好意免费让搭乘人进入自己的车辆内,但只要搭乘人进入车辆内,驾驶人对搭乘人在搭乘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驾驶人则不能均以“好意同乘”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如上述案例中的小刘,在顺路接送小陈上班的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即使小刘一直是出于好意并且免费接送小陈,也不能作为其完全免责的理由。而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在于小刘玩手机而导致变道过程中发生碰撞,这意味着小刘在驾驶过程中并未尽到理性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也不能作为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依据,而应当由他承担过错责任导致的全部法律后果。

03

三、律师提醒

《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社会互帮互助,是对人与人之间善意行为的倡导和保护。但是,也要把好事做好,作为驾驶人一方,应当做到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积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搭乘人的人身安全。即使在无偿提供他人搭便车情形下,仍然需要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风险,充分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谨慎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对搭乘人而言,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是否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搭乘,并按要求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在行车中,要提醒驾驶人安全行车,请其开车时不要接听电话、收发微信短信,尽量不要和驾驶人聊天,力争将交通事故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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