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开车开得好好的
没想到却轧了人
还惹上了官司,被人要求赔钱
……
近日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
二审维持原判:涉案司机张某无罪
11月10日
河南省高院对此进行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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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
赵某及其家属3人
一起来到郑州某单位反映诉求
因诉求未得到解决
12时15分
赵某报警称
其在郑州某单位办公楼内被打
民警遂赶赴现场处理
13时28分许
赵某走到郑州某单位办公区大门处
自行坐在该大门
自动识别车牌起落架下
(距起落架约半米)
后被路人扶起
约10分钟后
赵某再次坐在同一位置
2分钟后
赵某面朝院外左手撑头侧卧在该处
13时55分23秒
张某驾车打右转向灯准备转弯
进入大门通道
由于赵某家属与民警
正在通道中间沟通,张某停车等候
13时55分40秒
赵某家属与民警向路边移动
避让车辆

在此期间
侧卧在大门内侧、面向大门外的赵某
未做任何移动、避让动作
赵某的同行家属等
亦未向张某、赵某
作出任何警示或提示
13时55分42秒
张某驾车缓慢前行
13时55分49秒
车辆进入地面黄色识别区后
大门闸杆起落架自动抬升

张某驾车驶入过程中
将面朝院外左手撑头侧卧的赵某
碾压致死
案发后
张某主动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
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张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刑拘
羁押3天后被取保候审
赵某家属要求判处张某死刑
并赔偿400万元
2021年7月
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张某提起公诉
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
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
赵某本人躺卧大门口
阻拦车辆正常出入
具备看到来向车辆条件
而不主动避让
是导致本案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
张某驾驶车辆造成赵某死亡的后果
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不构成犯罪
此外
根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未发现本案系张某受人雇佣
将赵某故意辗压致死的线索或证据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
虽然张某的行为
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或过失
但张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
将赵某辗压致死
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具体的责任划分上
被害人赵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承担60%的责任
张某
和作为门卫所属单位的
郑铁经开集团公司
各承担2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
近日
郑州铁路运输中院对此案
作出终审裁定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准确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抗诉
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侦查实验笔录能否作为本案定罪依据?
张某在案发时是否存在过失?
· 侦查实验能预见前方障碍吗?
侦查实验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按照原来的条件,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将该事件或事实重演加以实验的一种侦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实验笔录可以作为辅助查明案件事实的参考依据。

本案中,侦查机关共进行了4次侦查实验,前3次均是由侦查人员参与。二审期间,侦查机关又重新进行了侦查实验,并使用“慧眼云镜”全程记录驾驶员驾驶车辆是否存在盲区,能否看见障碍物。侦查实验结论显示,本次参与侦查实验的7名驾驶员中的3名驾驶员看见了障碍物并停车,4名驾驶员则直接撞上了障碍物。
侦查实验证明,即使在“慧眼云镜”这种高科技的加持下,多数驾驶员还是无法预见前方障碍。因此,不能将该侦查实验笔录作为本案定罪依据。
· 司机在案发时是否存在过失?
关于张某在案发时是否存在过失。过失犯罪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监控视频等在案证据查明,案发后,张某当即便惊慌失措下车查看情况,很显然发生事故时并未看见赵某侧躺在起落架后面,张某显然不属于过于自信型的过失犯罪(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侵害某种法益,而轻信能够避免)。
那么是否属于疏忽大意型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侵害某种法益,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事故发生地系车辆进出口通道,该通道在进入单位大门前有一定坡度,在车辆进入单位大门时,车头亦被抬高。案发时,张某驾驶车辆依法正常行驶,车辆进入地面黄色识别区后,大门起落架自动抬升,赵某所躺位置距离起落架仅约半米,形成了视觉盲区。赵某故意侧躺在正常通行的单位内部道路起落架后,该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极其罕见,远远超出了正常人的理性认知范畴。
法律不应苛求驾驶员对此做到提前预判或赋予过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张某也不属于疏忽大意型过失犯罪。
综上
本案虽然客观上
造成了赵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但张某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
属于意外事件
故而不构成犯罪
综合:豫法阳光、大河报、北京青年报等
来源:广东公共DV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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