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决战60天 冲刺保全年”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开展打击工业企业夜间偷排偷放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对近期查处的三个企业夜间偷排偷放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曝光。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
11月8日晚,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泗洪县某酒盒印刷厂进行夜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对裱机工段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糊盒工段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装置,涉嫌偷排偷放大气污染物。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在配套环保治污设施未建成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同时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11月8日晚,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市经开区某塑料配件厂开展夜查,发现车间内1台吸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偷放大气污染物,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11月8日晚,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宿城区某建材企业开展夜查时发现该厂正在进行破碎作业,生产车间大门未关闭,厂房内喷淋设施未开启,配套的两套布袋除尘器有一台未开启,粉尘溢散严重,涉嫌偷排偷放大气污染物。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以案学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案件启示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广大工业企业要坚决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生产行为,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大打击夜间工业企业偷排偷放环境违法行为力度,让偷排偷放行为无处遁形。
来源:市执法局
审核:王世君、邵 丹
审签:陈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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