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正在推进新疆浩源(002700)投资者索赔案件,前期已有投资者起诉获法院调解赔付,尚未参加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
新疆浩源涉嫌违规情况
2021年8月4日,新疆浩源公告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新疆浩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新疆浩源全资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龟兹浩源)在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6315万元。
(二)新疆浩源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新疆东悦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45000万元。
(三)新疆浩源在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2395万元。
证监会认为,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53710万元的事项,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关于索赔条件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认为,在2019年3月30日到2020年4月14日之间买入新疆浩源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14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