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客户端重庆11月10日电(记者周闻韬)近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跨川渝两地涉野生植物保护刑事案件,被告人石某某等14人分别因盗窃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22年1月,石某某等14名被告人分别在重庆市巫溪县、四川省盐源县、四川省会理市单独或伙同他人盗挖黄杨树并进行非法移栽、收购、运输、出售,共计盗挖、移栽黄杨树400余棵,价值40余万元,盗挖、移栽黄杨古树14棵,最大树龄超300年。

图为该案宣判现场。吴国清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等1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采野生植物黄杨树,其中石某某等8人数额巨大,阿某等4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沈某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沈某某、沙某某等人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至1500元不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沈某某、石某某等人赔偿黄杨木生态服务功能损害评估价值共计9万余元、林木迁移养护的生态恢复费用2万余元、鉴定费用5万元,并在重庆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为最大限度保护自然资源,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巫溪县人民法院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林业部门等对追缴的黄杨树进行了抢救性移植。目前,部分被盗树木已在巫溪县国有林场重新安家。(完)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