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1月21日、2020年12月26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9),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已终结(2020)鲁13执1819号案件的执行。近日,公司收到临沂中院(2023)鲁13执恢84号《执行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临仲裁字第9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于2023年9月1日向临沂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临沂中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公司于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20)临仲裁字第918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执行费419107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事项
公司将对该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具体影响以公司的定期报告为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鲁13执恢84号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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