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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尺度,提高执法效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近期,蓟州区生态环境局办理了一起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行政案件。
基本案情:2023年9月4日,蓟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蓟州区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养殖场主要从事蛋鸡养殖,现存栏蛋鸡约24000只,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登记表类别,但未依法进行备案。2023年9月8日,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同日,该养殖场完成登记表备案。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蓟州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由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教育。
蓟州区生态环境局在查处本案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的实际情况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为企业提供及时纠错的机会,引导其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有温度的执法”,对营造我区良好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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