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江西公安公布一则案例。今年10月,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缉毒大队抓获吸毒人员赵某。在对其“上线”开展深挖彻查过程中,发现涉毒人员罗某有贩毒嫌疑。
经查,十二年前罗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直到去年才刑满释放。因有涉毒前科,亲戚对她避而远之,其丈夫此前也因吸毒病逝。但她仍不思悔改,再次走上了以贩养吸的不归路。
民警在其住所查获毒品610余克,毒资7万余元以及大量吸毒工具。经审讯,发现有多名涉毒人员与罗某存在资金往来,极有可能是购毒者。民警连续开展侦查,十余名涉毒人员随后相继落网,他们对从罗某处购买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罗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图片截取自九派新闻视频
以案释法: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生命只有一次,珍贵而脆弱。毒品的滥用和依赖将带来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甚至可能导致生命的终结。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珍视自己的生命,远离毒品的诱惑。
更不要贩卖毒品,毒品贩卖不仅对自己构成巨大的风险,还会导致他人受害。毒品的贩卖是犯罪行为,触犯了法律。一旦卷入毒品贩卖,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刑罚严重。
总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坚守法律底线,是每个人应该牢记在心的重要原则。只有通过自觉遵守这些原则,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和谐、安全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过上健康、幸福的生活。让我们共同努力,远离毒品,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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