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黄志佳
2023年7月1日开始,新的《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简称“2023年版指标体系”)开始在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1个省(直辖市)法院系统试运行。相较于原有指标体系,2023年版指标体系设置更加科学,亮点纷呈。
但与任何新生事务不可能完美无缺一样,刚刚出台的2023年版指标体系缺陷在所难免。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2023年版指标体系,做深做实指标体系相关工作,为下一步指标体系在全国法院试行奠定坚实基础。”
笔者认为,规定计算“审限内结案率”时不考虑是否存在扣除的期间、中止期间,即是2023年版指标体系的缺陷之一,该规定存在且不限于以下弊端:
其一,与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除非有确实充足的理据,司法文件在界定某一法律术语时,应与法律、司法解释保持一致,以免增加法律术语学习和适用上的困难。我国三大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在计算审限时,无一例外都将扣除的期间、中止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民事、行政案件因公告、鉴定,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因为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等扣除的期间、中止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2023年版指标体系不考虑扣除的期间、中止期间,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且未公开这种不一致的充足的理据,难以令人信服规定的合理性。
其二,可能让人产生误解。审判质量管理时的“审限”与法律、司法解释上的“审限”文字完全相同,很难苛求人民群众尤其非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当事人以为两个“审限”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内涵和外延并不相同。基于同一法律概念这一认识,当然有理由认为,既然审判质量管理时不考虑扣除的期间、中止期间,那么法院办案期限也不会考虑扣除的期间、中止期间,法定办案期限是两个月、三个月、六个月的,无论是否存在扣除的期间、中止期间,法院都必须在两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内结案,否则就是违法超期办案,甚至不能排除在这种认识之下申诉、上访。
第三,可能导致最高法院深恶痛绝的“数据造假”“数据注水”等扰乱2023年版指标体系运行秩序的错误行为。虽然,2023年版指标体系设置了“合理区间”,规定“对于合理区间内视为合格,原则上不再通报”,但有评比就有竞争,至少在短时间内不能完全排除达到“合理区间”之后被要求“更上一层楼”,何况2023年版指标体系同时规定,“低于下限值视为不合格”。为了“更上一层楼”,避免“低于下限值视为不合格”,可能出现民事、行政案件中应公告、鉴定而不公告、鉴定,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应审计、评估、资产清理而不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损害司法公正。
综上,笔者认为计算审限内结案率” 不考虑是否存在扣除的期间、中止期间欠妥,有待商榷。建议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2023年版指标体系,做深做实指标体系相关工作中,规定计算“审限内结案率”时,扣除的期间、中止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以使2023年版指标体系与法律、司法解释一致,避免误解,杜绝“数据造假”“数据注水”,为全国法院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营造实事求是、公平诚信的良好氛围。
当然,扣除、中止,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这是另一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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