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交警

因酒驾被查处过的司机
通常都会痛改前非
可有些人
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战法律权威
今天这位
老司机成“老油条”
已经是第4次酒驾了,4次了

是可忍孰不可忍

2023年10月12日,河曲县楼子营村附近路段,交警设立的临时检查点。15时15分许,执勤民警发现晋HDE9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缓慢,形迹可疑,便立即上前将其拦停。民警要求出示相关证件时,驾驶人郭某说话支支吾吾,满嘴酒气。
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郭某体内酒精含量7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通过公安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遂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大队办案区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调查发现,驾驶员郭某这已经是第四次酒驾。
01
第一次:2021年5月28日,因酒驾被宁武交警行政处罚过,而且当时郭某的驾驶证处于实习期间,驾驶证被直接注销;
02
第二次:2022年4月26日,因无证驾驶、酒驾再次被宁武交警行政处罚;
03
第三次:2023年2月20日,郭某不仅不吸取教训,反而变本加厉,又一次因无证、酒驾被宁武交警再次查获;
04
第四次:2023年10月12日,经过三次处罚,郭某仍不知悔改,因无证、酒驾被河曲交警当场查获。
经查,郭某的驾驶证早因第一次酒驾系实习期内被注销,此后再未考取驾驶证。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郭某因无证驾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4000元的处罚。
交警提醒
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无证者大多因其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未取得驾驶证件,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一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车辆驾驶人也应加强自身约束,杜绝酒后驾驶,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违法曝光和处罚不是目的
杜绝交通违法保障群众安全出行
才是最终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