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待售新车停放在路旁的展览区,被过路车辆撞上受损,新车成为了事故车,除了维修费用外,还导致车辆销售贬值,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呢?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待售新车因事故受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院微信公众号近日发布该案例。
三辆车被撞,两辆为新车
2022年6月,周某驾驶车辆经过某汽贸公司路段时,撞上汽贸公司停放在靠近路边展览的三辆车,其中两辆为待售新车,致使三车受损,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修复两辆新车,某汽贸公司花费修理费16329元,经鉴定,两辆新车实体性贬值损失分别为5800元、35300元。
周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约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周某签署投保人声明,确认保险公司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其作了明确说明。
事发后,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汽贸公司将周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开庭过程中,三方各执一词,就贬值损失是否赔偿、由谁来赔争执不下。
某汽贸公司诉称:待售新车因事故受损,成为事故车辆,修理后出售,销售价格必然降低,周某和保险公司应赔偿因事故导致销售价格降低的损失。
周某辩称:虽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所驾驶的车辆已投保,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责任,根据保险条款,贬值损失、鉴定损失不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认定保险合同免责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受损车辆系待售新车,发生事故后出售必然会影响销售价格,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某汽贸公司主张获赔贬值损失于法、于理应予支持,因保险公司已履行了说明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贬值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故判决由车辆驾驶人周某承担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作出规定,但车辆贬值损失并未明确列入赔偿范围,故原则上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因本案所涉受损车辆系待售新车,于某汽贸公司来说受损车辆的价值不是使用,而是出售,即使车辆的使用性能通过维修得到修复,但出售时其市场价格必然会因事故受到影响,因此事故确实导致了车辆价值贬损,此情形下的车辆贬值损失应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