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车祸死亡,女婿与孙子女不分给外祖母赔偿款?近日,邵阳中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死亡赔偿金纠纷案...
女儿车祸死亡,
女婿与孙子女不分给外祖母赔偿款?
近日,邵阳中院审结了
这起特殊的死亡赔偿金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胡某某因车祸死亡,丈夫秦某甲与孙子女秦某乙等4人未告知胡某某母亲隆老太,秦某乙即代替隆老太签署《交通事故赔偿财产分割书》,而后其4人与肇事司机、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共获得赔偿款90余万元,但一直未支付赔偿款中隆老太的份额。
2022年10月,八十高龄的隆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秦某甲等4人支付因胡某某交通事故死亡所得的赔偿款25万元。
秦某甲等4人辩称,赔偿款中的11.5万元刑事谅解金系基于其4人作出的谅解意思而得,与隆老太无关。胡某某去世后,其4人花费14万余元办理丧事,应扣除14万丧葬费再分配赔偿款。而且,胡某某长期与丈夫、子女共同生活,其4人应当多分赔偿款。
法院判决
邵阳中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不是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所受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隆老太及秦某甲等人均是胡某某的近亲属,均享有分割该赔偿金的权利。胡某某的去世给隆老太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秦某甲等4人收到高达90万元的赔偿款后,拒绝支付隆老太相应赔偿款份额,有违法律义务,有悖社会公德。秦某甲等4人未征询隆老太的同意即斥巨资办理胡某某丧事,且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14万元的丧葬费实际发生,事后主张用赔偿款中其他款项予以抵扣,亦未得到隆老太的追认,故秦某甲等4人关于扣除丧葬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且支出巨额丧葬费与我国反对铺张浪费、倡导文明节俭的价值导向不符,也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考虑到隆老太没有收入来源,赔偿款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其单独所有。据此,秦某甲等4人应共同支付隆老太赔偿款18.3万元。
法官说法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一种可继承、可按照死者意愿进行分配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及所受精神损害的赔偿,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属性,并以受害人死亡为前提,受害人未死亡即不会发生。因此,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不属于受害人的遗产,但可参照继承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其请求赔偿权利人为受害人近亲属,所获赔偿应归受害人近亲属共有。
“百善孝为先”,注重亲情、伦理、孝道是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隆老太老年丧女已是人生之大不幸,其女婿与孙子女却假代隆老太签字,于法于情实属不该。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作为晚辈,不仅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人,还应在精神上慰藉、关心老人,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来源:邵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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