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以私自更换燃气表的方式盗窃燃气,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王某和上小学的孙子住在一起,随着气温骤降,王某担心孙子受寒感冒,便早早开了地暖。一天,一名陌生男子上门推销燃气表,并告诉王某,换了新的燃气表以后,就可以少给甚至不给燃气费,并且安装也极其方便。王某想到每年家里开地暖要缴一大笔燃气费,听了男子的推销,一下子就心动了,随机花380元购买了该男子推荐的燃气表。男子在教会王某如何使用新燃气表后,还“贴心”提醒:最好只在开暖气的时候使用,以免全年用这个表不给钱而引起怀疑,尤其是当燃气公司上门检测时,必须换回原来的燃气表。
就这样,新的燃气表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累计为王某“节约”了5000多立方米的燃气,折算燃气费人民币1万余元。可算盘打得再响,总有暴露的一天。最终,燃气公司在例行检查时发现猫腻后,立即向警方报案。归案后,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近年来,燃气偷盗案件屡屡出现,法官提醒广大燃气用户,盗窃燃气不仅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更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心存侥幸,务必做到安全、合法使用燃气。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