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先生心仪某款轿车已久,他想起了有一个老乡在车行工作,于是找老乡买车。
2019年3月24日,老乡告诉谭先生,其车行内有该款轿车出售,但只有一台,全包价为293800元,欲购从速。听到这一消息,谭先生马上来到店看车。
购车过程中,谭先生发现该车的里程表已记载里程数96公里,就对此提出疑问,车行销售人员解释系因试车所致。
经双方商谈,车行答应给予一定优惠,谭先生决定买下该车,与车行签署了《车辆订购单》。《车辆订购单》中注明,该车指导价为293800元,成交价为243800元,订购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交齐全款。
次日,车行向谭先生出具一份《告知书》,说明已向谭先生告知车辆有关情况,谭先生了解并确认接受将不再就该车的两个情况进行索赔;除以上告知事项外,该车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且对该车辆后期使用无影响。是哪两个情况呢?《告知书》写明:“1.因排气管涡轮增压器安装不到位拆装调整过;2.第一季度已开票报厂,可重开发票办理上牌手续。”《告知书》尾部客户签收处有谭先生签名。当年3月26日,车行交车。
2021年,谭先生拟将使用了两年的车放到二手车行卖出。二手车行查询车辆的综合维修记录,发现该车在谭先生购买前已经产生了维修记录且三包日期开始时间是2019年1月,与谭先生购买开票时间不符。
谭先生恍然大悟:原来自己当年购买的“新车”就是一辆二手车。他认为,当年购车时车行从未告知该车已经有销售和维修记录,构成欺诈,故要求车行退还车款,并三倍赔偿购车款。车行拒绝退赔价款,谭先生诉至法院。

陈凤翔绘图
审理过程中,车行确认案涉车辆曾销售给案外人,并称谭先生签署的《告知书》已确认其知悉该车真实情况,且该车成交价明显低于同时期同型号车辆的成交价,印证了其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销售的主观意图。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从车辆销售给谭先生前已行驶96公里及案外人使用过程中保修的事实来看,某车行与案外人的销售关系属于正常、完整的交易,即案涉车辆已转移交付给案外人,并非仅试车且未完成销售。
某车行认为案涉车辆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谭先生应当知道车辆存在曾经销售过的情况;而谭先生提交的相反证据表明,案涉车辆销售价处于正常市场价。 即使销售价偏低,在无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亦不能推断谭先生对车辆曾销售的事实完全知情。基于此,法院认定某车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隐瞒案涉车辆曾销售过、不属于新车的事实,将车辆作为新车销售给谭先生,属于故意不告知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撤销谭先生与某车行签署的《车辆订购单》; 某车行向谭先生返还购车款243800元并支付利息,同时一次性向其支付购车款三倍731400元作为赔偿款;谭先生向车行返还购买的案涉车辆。
某车行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易平台出具不实质检报告
消费者买到泡水二手车
庄某通过某二手车交易平台APP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购车时该二手车交易平台APP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显示对车辆完成检测,排除重大事故、水淹火烧情况。不过在线下提车后,庄某发现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通过进一步查询得知,该车辆曾因暴雨被淹,造成车损。
庄某认为,该二手车交易平台APP作为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由该二手车交易平台APP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返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和其他损失。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庄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有权了解案涉车辆的全部信息,某二手车交易平台APP及其所属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公司有义务向消费者全面披露案涉车辆的重要信息。
车辆的事故信息尤其是水泡、火烧等事故信息属于车辆信息中的重大事项,该事项是否明确告知消费者,将直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 某二手车交易平台APP及其所属公司在销售案涉车辆过程中未向庄某明确告知车辆的重大事故情况,致使庄某作出购买案涉车辆的意思,此种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
同时,该二手车交易平台APP的经营公司通过平台发布了案涉车辆排除重大事故、水淹火烧情况的《质量检测报告》,是对不特定消费者作出的保证。作为二手车商务平台的专业经营者,可利用其自身的专业及资源优势,获取相应车辆的正确信息,然而其怠于进行审核检测即作出上述检测报告,该行为应视为明知或应知,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某二手车交易平台APP的所有公司与经营公司向庄某返还全部购车款并支付购车款三倍赔偿金。
某二手车交易平台APP的所有公司与经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某二手车交易平台APP的所有公司向庄某支付相应费用,如未按期支付,则庄某有权依据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杨喜茵 通讯员 崔利平 华章玮 蔡沫莉 王君
编辑:赵静明
校对:任倩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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