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承包地块种植柿子树谋生的李大为,却因一次征地被清表,补偿没谈拢,多年辛苦付诸东流,他能否挽回自己的巨额损失,能否让征收方对此事有个说法?近日,河北保定的这起强制清表案件迎来好消息。
案件事实
李大为家住河北保定的一个村子里,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在地上种植柿子树,是他多年来的生活来源。2020年12月10日,镇政府发布《关于经济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公告》,将李大为的承包地划入征收范围。村委会两次召开联席会议对涉及的土地进行丈量。经丈量,涉及李大为的土地有0.4亩,补偿金额为两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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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多,就“买断”了他的柿子园?这不是开玩笑吗,这让一家子人怎么生活!李大为死活不愿意与镇政府签订协议,以为拒签协议镇政府会和他谈判提高补偿,不想镇政府却分两次将这两万多的款项打到了李大为的账户上。没过几天,镇政府就组织人员对李大为承包地上的柿子树进行了清表。
李大为气愤不已,时至今日,他没有签订任何征地补偿协议,甚至很多征地相关文件他都没见到过。在什么都不明确的情况下,他的柿子树就被推倒了,这巨大的损失谁来承担?这事必须讨要个说法!
经过一番搜寻查找,李大为选定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京康律所了解案件情况之后,指派史西宁律师团队张永霞律师办理此案。张律师与李大为进一步深入了解之后,为其制定了一套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李大为非常满意,当即决定委托张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风采
法庭上,镇政府辩称本案主体不适格,原告没有提交关于对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合同,而且已经接收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地上附着物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发生转移,原告已不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对涉案土地进行清表的行为,已经与原告无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实施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清理的职权,被告配合协调,不是实施土地清表的主体,被告主体不适格。另外,原告所诉强制清表行为发生在 2022年4月5日,但原告起诉立案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此,张律师陈述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镇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后,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为适格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被告镇政府将补偿款打入原告账户后,在原告拒不交出案涉土地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被告镇政府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组织对原告案涉土地强制清表的行为,系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确认违法。
三、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所诉土地清表行为发生于 2022年4月25日至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抗辩不能成立。
案件判决
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镇政府于2022年4月25日对原告李大为案涉土地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违法。(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