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小区电梯内,电风扇突然掉落,拄手杖的老人为了躲避导致摔伤,医药费谁来出?物业说已进行了安全提示,拒绝担责,法院会怎么判?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日前公布一则案例。
老人行动不便,需使用手杖
2022年7月,长沙市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对电梯实施改造,加装了风扇。7月15日下午4时许,小区业主孔奶奶搭乘电梯,她曾因股骨头骨折而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需拄手杖行走。不料,孔奶奶刚步入电梯,电梯上方风扇突然掉落,电梯瞬间漆黑,孔奶奶慌乱躲避中摔伤。之后,家人将孔奶奶送医救治,住院治疗24天后才出院。事后,家属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孔奶奶于2023年3月17日到雨花区人民法院,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为由对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孔奶奶诉前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2022年12月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为九级伤残,但物业公司方拒绝承担相关责任。
物业方辩称电风扇没砸中孔奶奶,是她自己摔倒的。“掉落风扇并未砸到原告孔奶奶,她本无须躲避。通过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电梯内风扇掉落时未砸到孔奶奶的任何部位,不会让其因疼痛失去对身体的控制,孔奶奶摔倒的原因为自身身体不便、失去平衡。”物业方还称孔奶奶的家属没有尽到陪护义务,这属于自陷风险。“原告孔奶奶受伤主要原因系因自身行动不便,其受伤前进行了髋关节置换手术,进入电梯时需持拐杖行走,行走缓慢且无家人陪同,属于自陷风险行为。”
此外,物业还称已于电梯内张贴有《乘梯安全须知》,其中“请勿让孩童或行动不便的人单独乘梯”,提醒业主不要让行动不便人士单独乘坐电梯,且事发当时走廊有自然光及灯光照明,地面无积水,电梯门未异常开合影响进入,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赔偿22万余元
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审理查明事实,以现场监控视频、事故说明、出入院记录、疾病诊断书、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发票、收款收据、鉴定意见书、照片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认为被告作为案涉物业单元的物业服务机构,依法负有公共安全保障义务,其于电梯加装风扇突然掉落,导致原告遭受惊吓而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年纪较大且曾经手术,显属行动不便情形,对损害后果亦应自担部分责任。综合全案案情,法院酌定确定被告(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于2023年6月15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222490.96元。
近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小区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属物业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物业公司系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其对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等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电梯及其附属电风扇均属于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属于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现电梯中的电风扇掉落导致孔奶奶不慎摔倒受伤,物业公司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无论电风扇掉落时是否直接碰触孔奶奶,其从空中掉落必然会导致孔奶奶作出应激反应。即使电风扇没有实际撞到或者接触孔奶奶,亦不能减轻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同时提醒,行动不便的老人最好有家人陪伴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