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行刑反向衔接助力公正司法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晓荷 见习记者 李晓霞
“虽然刑事层面我们对冉某某作出不起诉意见,但其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仍需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近日,嵩县公安局收到了嵩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送来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制发检察意见书。
该案是嵩县人民检察院运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一个案例。
据介绍,该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公安部门查获,经抽血检测,血液酒精浓度达到醉驾标准。案件被移送至嵩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冉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该案承办检察官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照《嵩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行刑反向衔接线索移交机制》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了此案件线索。
案件中涉及的“行刑反向衔接”是指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既可以避免“不刑不罚”,也给予了违法行为人强有力的教育和警示。

嵩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行政检察部门建立“反向衔接台账”,共享不起诉案件数据。若承办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将在三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制发检察意见,对相关行政部门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跟踪监督。
“贯彻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将有效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这一机制的落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不断提升综合办案质效。”嵩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杨书芳表示。
截至目前,嵩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该机制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线索案件40余起,行政检察部门均已审查完毕,回函归档36份,发出意见4份,并持续跟进监督。